【育路網溫馨提示您】本文特意整理了司考憲法的特別行政區制度希望各位考生認真去對待,祝您收獲多多。 一、特別行政區的概念與特點 。ㄒ唬┨貏e行政區的概念 特別行政區是指在我國版圖內,根據我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專門設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實行特別的社會、經濟制度,直轄于中央人民政府的行政區域。 。ǘ┨貏e行政區設立的法律依據 【憲法】第三十一條 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三)特別行政區域的特點 第一,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自治權包括: 。1)行政管理權。除國防、外交以及其他根據基本法應當由中央人民政府處理的行政事務外,特別行政區有權依照基本法的規定,自行處理有關經濟、財政、金融、貿易、工商業、土地、教育、文化等方面的行政事務。 。2)立法權。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特區立法會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但備案并不影響法律的生效。(但若全國人大常委會認為特別行政區制定的法律同基本法沖突了,可以發回,不能修改或撤銷,然而一旦發回該法律就立即失效了,但對以前的判決不具有溯及力) 。3)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特別行政區的終審法院為最高審級,該終審法院的判決為最終判決。 (4)自行處理有關對外事務的權力。中央人民政府可授權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自行處理有關對外事務。如:簽發護照和其他旅行證件;實行出入境管制;國際協議是否適用特別行政區發表意見;參與和香港有關的外交談判。 第二,特別行政區保持原有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變!断愀刍痉ā泛汀栋拈T基本法》都規定,在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變。這一規定充分體現了“一國兩制”的基本方針。 第三,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由該區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的有關規定組成。永久性居民是指在特別行政區享有居留權和有資格依照特別行政區法律取得載明其居留權和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居民。 第四,特別行政區原有的法律基本不變。特區的原有法律除同基本法相抵觸或經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原有法律予以保留。 特別行政區 中央 立法權 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制定屬于特別行政區自治范圍的法律 (1)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發回權; (2)全國人大常委會增減《基本法》 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 (3)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宣布戰爭狀態或因特別行政區內發生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時,中央人民政府可發布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特別行政區實施 司法權 和終審 權 特別行政區法院對特別 行政區所有的案件均 有審判權 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特別行政區法院 在審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的事實問題,應取得行 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文件,行政長官在發出證明文件前,須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證明書 行政管 理權 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處 理特別行政區的行政 事務 (1)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特別行政區有關的防務; (2)中央人 民政府任命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在香港,主 要官員包括各司司長、副司長,各局局長,廉政專員,審計署署長, 警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在澳門,主要官員包括各 司司長、廉政專員、審計長、警察部門要負責人和海關主要負責人、檢察長 處理對 外事務 的權力 中央授權特別行政區 依照《基本法》自行處理有關的對外事務 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 二、“一國兩制”是設立特別行政區的基本指導方針 (一)“一國兩制”的概念 “一國兩制”是“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簡稱。它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這個統一的社會主義國家里,在相當長的時期內,祖國大陸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允許臺灣、香港、澳門這三個地區實行資本主義制度。 (二)“一國兩制”的主要內容 “一國兩制”首先是“一國”,這是解決國家的主權和統一問題的前提;其次是“兩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范圍內,社會主義和資本主義兩種制度并存!皟芍啤辈皇瞧叫械膬煞N制度,而是以社會主義制度為主體,以憲法為保證,社會主義和資本主義兩種制度相互促進,共同發展。 三、中央與特別行政區的關系 所謂中央,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基本法的規定,凡是主權范圍內的事務均應由中央行使權力、負責管理。這些事務是指: 、儇撠煿芾砼c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 ②負責管理特別行政區的防務; ③任命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 、軟Q定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 ⑤解釋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特別行政區在審理案件時對基本法關于特別行政區自治范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的其他條款也可解釋。但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本法關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系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準。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本法進行解釋前,征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 、扌薷奶貏e行政區基本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修改基本法(常委會無權) 修改提案權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修改議案,須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三分之二多數、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同意后,交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團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 四、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 1、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由年滿四十周歲,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并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由年滿四十周歲,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任職期內不得具有外國居留權,不得從事私人贏利活動) 行政長官由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任期5年,可連任一次。行政長官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特別行政區,對中央人民政府和本特別行政區負責。 2、特別行政區政府: 政府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行政官員必須是在當地連續居住15年并在外國無居留權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澳門除行政長官外,其他不要求無外國居留權) 3、特別行政區立法會: 立法會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行使立法權、監督權和其他職權。議員一般是由永久性的居民擔任。不過在香港,非中國籍的和在外國有居留權的永久性居民在立法會的比例不得超過20%,而在澳門則沒有這些資格限制,但澳門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選舉產生。立法會的任期除第一屆另有規定外,每屆任期為4年。 第七十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由立法會議員互選產生。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由年滿四十周歲,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并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第七十二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設主席、副主席各一人。主席、副主席由立法會議員互選產生。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副主席由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十五年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4、特別行政區的司法機關: 、傧愀厶貏e行政區的司法機關 司法機關組織系統是:終審法院、高等法院、區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專門法庭。高等法院設上訴法庭和原訟法庭。法官是根據當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它方面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一般終身任職,除法律規定的幾種情形外。 ②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司法機關 澳門設終審法院、中級法院、初級法院和行政法院。澳門還設有檢察院。各級法院的法官,根據當地法官、律師和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的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檢察官經檢察長提名,由行政長官任命,檢察長由行政長官提名,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五、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制度 1、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由全國人大制定的體現“一國兩制”方針的法律,它在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體系中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高于特別行政區的其它法律,特別行政區制定的法律必須以基本法為依據,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觸。 2、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 原有法律基本不變,除同基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的法律。但原有法律是有特定范圍的,主要是指在當地形成的法律。原有法律是否被采用要經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 3、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 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對于凡屬高度自治范圍內的事項都可立法,其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備案不影響法律的生效。 4、適用于特別行政區的全國性法律: ①必須是載明在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僅限于國防、外交和不屬于高度自治范圍內的法律。這些法律并不能自動生效,需要由特別行政區將法律公布或由立法實施。 、诟郊纤傅娜珖苑捎校骸蛾P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的決議》、《國籍法》、《國旗法》、《國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駐軍法》等。 、厶囟ㄇ闆r下全國性法律在特別行政區的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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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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