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講 憲法運行 一、憲法的立、改 (一)憲法的創立:欽定,民定和協定。在現代中國,憲法理論上是由人民制定的,先有有憲法,后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 (二)憲法的修改: A、修改方式: 1、全面修改——全文修改,以新代舊 2、部分修改——對憲法的部分條款加以改變,或者新增若干條款,而不牽動其他條款和整個憲法。 3、無形修改——實際上變更憲法的含義,形式上未做變化。 B、我國憲法的修改 1、主體:只能是全國人大 2、提案主體:全國人大常委會+1/5以上的全國人大代表 3、通過要求:全體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數 4、公布:憲法修正案由全國人大公布而非國家主席。 二、憲法實施 (一)實施途徑 1、憲法的執行和憲法的適用 憲法的執行:主體為國家代議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 憲法適用:主體為司法機關,但是對憲法能否在具體的案件中被引用,存在不同的看法。最近憲法司法化討論的就是憲法能否被適用的問題。 2、憲法的遵守:最高,在任何個人和組織之上。 (二)、憲法實施的特征 (1) 廣泛性:憲法實施的廣泛性包括憲法實施范圍的廣泛性和憲法實施主體的廣泛性:①憲法實施范圍的廣泛性是指在國家與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都存在實施憲法的問題。 ②憲法實施主體的廣泛性是指憲法實施需要通過社會關系中一切主體的行為實現,一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都是憲法實施的主體。 (2) 綜合性 憲法實施的綜合性,是指憲法的實施不單純是憲法本身或者社會生活某一方面的問題,而是整個國家具有高度綜合性的社會問題,憲法實施應當充分考慮國家和社會生活中的各種綜合因素。 (3) 最高性 憲法實施的最高性是指憲法實施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憲法不僅直接約束國家的法律和其他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和實施,而且對一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的活動具有最高的約束力。考試大編輯整理 (4) 原則性 憲法實施的原則性是指憲法的實施過程表現為憲法規范對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從宏觀上、總體上進行原則指導的過程。這種原則性指導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①憲法只確定人們行為的基本方向和原則標準,一般不涉及人們行為的具體模式; ②憲法在實施過程中,對人們的行為后果往往只是從總體上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評價。 (5) 直接性和間接性 憲法實施方式和憲法制裁,都具有直接性和間接性。 ①憲法的實施方式主要具有間接性的特點,即憲法在實施過程中主要是通過具體法律規范來作用于人和事。②在對違憲行為的追究方式上,包括直接制裁和間接制裁。直接制裁是指直接根據憲法來追究違憲行為的法律責任,通常由國家的代議機關作出,主要適用于國家機關以及國家機關負責人的違憲行為。間接制裁是指憲法對違憲行為不直接規定制裁措施,而是通過具體法律來追究法律責任。 (三)憲法實施的原則:最高權威原則,民主原則,合法性原則,穩定性原則,發展原則。 (四)憲法實施的條件: 1、外部條件 (1)政治條件:民主政治是政治基礎條件;穩定的政治環境是政治形勢條件。 (2)經濟條件:商品經濟的發展程度決定著憲法的實施程度。 (3)思想意識條件:憲政意識。 2、自身條件: (1)憲法典本身是否科學 (2)、憲法本身是否規定了完善的實施機制。 (五)憲法實施的目標:憲政 特別注意以下命題(主要為應付單項選擇題):(1)憲政以憲法為前提,以民主政治為核心,以法治為基石,以保障人權為目的的政治形態;(2)憲法實施是建立憲法憲政的基本途徑;(3)建立有限政府是憲政的基本精神(具體化為兩上憲政原則:一是國家權力的行使必須是人們通過憲法授予的,不得行使憲法沒有授予的和禁止行使的權力;二是國家權力不得侵犯憲法所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而且有義務保障公民權利的實現);(4)權利制約權力是憲法的核心;(5)樹立憲法的最高權威是憲政的集中表現。 三、憲法解釋: (一)憲法解釋的機關 1、由國家元首解釋 2.由立法機關解釋 (1)由立法機關解釋憲法的制度源自英國。 (2)我國的憲法解釋權屬于全國人大常委會。 3、由司法機關解釋: 由普通司法機關解釋憲法首創于自美國。 4、由特設機關解釋一一由憲法法院、憲法委員會、憲法保障法脘等特別設立的機關解釋憲法。這一制度當代最流行,奧地利、西班牙、德國、意大利、俄羅斯等國建立了憲法法院,法國、韓國建立了憲法委員會。 (二)原則和方法:比照法理學的相關內容,一般了解。 四、憲法實施的保障: 憲法實施保障的內容由兩個方面:規范的合憲性保障;行為的合憲性保障。 憲法實施保障的體制主要有三種:起源于美國的由司法機關負責保障的體制;起源于英國的由立法機關負責保障的體制;起源于法國的由專門機關負責保障的體制。 憲法實施保障的基本方式包括事先審查、事后審查、附帶性審查和憲法控訴。在我國,存在事先審查(與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報批性”對應)和事后審查(與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報備案”對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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