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轉讓項目已有的各種政府批文均必須在合同" />
1、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必須由所有轉讓、受讓的當事人以書面形式協商一致; 2、轉讓項目已有的各種政府批文均必須在合同中列明,包括立項和規劃批文等; 3、項目轉讓應符合開發不同階段的政府有關允許轉讓的條件; 4、已成立項目公司以公司股權轉讓方式轉讓全部或部分房地產項目,應按公司法有關規定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同時辦理房地產轉讓的變更登記手續; 5、成立項目公司的轉讓方的債權債務要明確,潛在債務的澄清,要約定公告程序; 6、未成立項目公司以合作各方的投資權益內部轉讓全部或部分房地產項目,應按項目土地使用的不同情況,申辦變更立項和土地使用的批準手續;轉讓給合作各方以外當事人的,須獲得原合作各方及受讓方的一致同意; 7、轉讓的項目如尚未辦理土地出讓手續或雖已辦理了出讓手續,轉讓時尚未付清出讓金的,應約定辦理出讓手續的具體責任人及有關費用,包括尚未付清的費用的承擔方式; 8、項目轉讓時,項目未按出讓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條件進行開發,轉讓合同應約定補辦政府主管部門認可手續及具體責任人; 9、項目轉讓時,按出讓合同的土地使用年限已開始使用的,轉讓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應作相應扣除; 10、房地產項目轉讓前已實行預售的,應約定轉讓雙方通知預購業主,并明確因此引起相應責任的處理方法; 11、均系要式的須經批準的行為:合作開發的立項、規劃選址、規劃用地、建筑設計、施工許可,以及項目轉讓的土地使用人(股東或權益人)或者項目功能、用途等變更手續,均需獲得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許可或批準,并持有批準文件或證照; 12、以轉讓項目公司股權方式;需約定:項目公司概況、股權轉讓比例、價格、支付方式,現有資產的認定,需出示原公司股東會決議并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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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趙桂萍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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