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期貨從業資格考試試題:法律法規精選測試1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3-01-28
一、單項選擇題(在每題給出的4 個選項中。只有1 項最符合題目要求。請
將正確選項的代碼填入括號內。)
1.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提出辭職的,應當提前( )日向期貨公司董事會
提出申請,并報告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A.5
B.10
C.20
D.30
2.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應當在每年( )前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
機構提交上一年度全面工作報告。
A.1 月20日
B.2 月20日
C.5 月1 日
D.6 月1 日
3.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 )不參加培訓,或者連續兩次培訓考試成績不
合格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
A.連續兩次
B.兩次
C.連續五次
D.五次
4.期貨公司申請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資格,應當近( )年內未因違法違規
經營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
A.1
B.3
C.5
D.6
5.期貨公司申請金融期貨交易結算業務資格,董事長、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中
應當具備其中至少1 人的期貨從業時間在( )年以上且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
格、連續擔任期貨公司董事長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時間在3 年以上。
A.3
B.4
C.5
D.10
6.( )指導和監督中國期貨業協會對期貨從業人員的自律管理活動。
A.中國證監會
B.中國期貨業協會
C.中國銀監會
D.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
7.非結算會員的客戶申請或者注銷其交易編碼的,由非結算會員按照( )
的規定辦理。
A.期貨公司
B.中國人民銀行
C.中國證監會
D.期貨交易所
8.持有或者控制期貨公司( )以上股權的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近親屬和
主要社會關系人員,不得擔任期貨公司獨立董事。
A.3%
B.5%
C.10%
D.20%
9.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開除的期貨交易所、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
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期貨公司、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和被開除的國家機關工
作人員,自被開除之日起未逾( )年;不得申請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
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A.2
B.3
C.4
D.5
10. 期貨公司應當自擬任董事、監事、財務負責人、營業部負責人取得任職
資格之日起( )個工作日內,按照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辦理上述人員的任職
手續。
A.10
B.15
C.20
D.30
參考答案及解析
一、單項選擇題
1.D 「解析」《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管理規定(試行)》第十八條規定,期
貨公司首席風險官提出辭職的,應當提前3013向期貨公司董事會提出申請,并報
告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2.A 「解析」《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管理規定(試行)》第二十八條規定,
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應當在每年1 月20Et前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
交上一年度全面工作報告。
3.A 「解析」《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管理規定(試行)》第三十三條規定,
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應當按時參加中國證監會組織或者認可的培訓。期貨公司首
席風險官連續兩次不參加培訓,或者連續兩次培訓考試成績不合格的,中國證監
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
4.B 「解析」《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
第七條規定,期貨公司申請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資格,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八)近3 年內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
5.C 「解析」《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八條規定,期貨公
司申請金融期貨交易結算業務資格,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
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董事長、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中,至少2 人的期貨或
者證券從業時間在5 年以上,其中至少1 人的期貨從業時間在5 年以上且具有期
貨從業人員資格、連續擔任期貨公司董事長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時間在3 年以上。
6.A 「解析」參看《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
7.D 「解析」《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非結
算會員的客戶申請或者注銷其交易編碼的,由非結算會員按照期貨交易所的規定
辦理。
8.B 「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
九條規定,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期貨公司獨立董事:(二)在下列機構任職的人員
及其近親屬和主要社會關系人員:持有或者控制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的單位、期
貨公司前5 名股東單位、與期貨公司存在業務聯系或者利益關系的機構。
9.D 「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
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的任職資格:(四)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開除的期貨交易所、證券交易所、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期貨公司、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和被開除的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自被開除之日起未逾5 年。
10.D「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
二十九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自擬任董事、監事、財務負責人、營業部負責人取
得任職資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照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辦理上述人員的任職
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