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法干警考試民法資料:民法學物權的分類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2-08-27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浙江政法干警考試筆試包括公務員公共科目考試和教育入學考試。公務員公共科目考試內容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和申論。教育入學考試科目由教育部根據國家統 一高等院校入學考試模式,結合試點班特點按層次確定。其中,報考專科的考生需參加文化綜合(歷史、地理、政治)的考試;報考專科及以上學歷起點本科和第二學士學位的考生需參加民法學的考試,面試采取結構化面試的方式進行,浙江華圖特整理考綱資料。
民法學上物權的分類
(一)自物權與他物權
自物權是權利人對于自己的財產所享有的權利,也就是所有權。以其與他人之物無關,故稱作自物權。
他物權是指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設定的物權。他物權是對他人財產的權利,由于他物權的內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處分某一方面對物的支配,故也是物權的形式。
(二)動產物權與不動產物權
這是根據物權的客體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所作的區別。不動產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典權、不動產抵押權等是不動產物權,而動產所有權、動產質權、留置權則是動產物權。這種分類的意義在于動產物權與不動產物權的取得方法、成立要件等各有不同,一般來說,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為交付,而不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為登記。
(三)主物權與從物權
這是以物權是否具有獨立性進行的分類。主物權是指能夠獨立存在的物權,如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從物權則是指必須依附于其他權利而存在的物權。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是為擔保的債權而設定的。地役權在與需役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關系上,也是從物權。主物權與從物權這種分類的意義在于,對于物權的取得、變更、喪失,從物權應與其所附的權利共命運。
(四)所有權與限制物權
這是以對于標的物的支配范圍的不同對物權所作的區分。所有權是全面支配標的物的物權,限制物權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標的物的物權。一些學者認為所有權也要受法律、相鄰關系等的限制,故應避免使用限制物權這一概念,日本學者松岡正義首創了定限物權一詞,表示所有權以外的他物權內容是有一定限度的。但這只是名稱之爭,關于所有權與限制物權分類的實質內容是一致的。
限制物權與所有權相比較,指的就是所有權以外的物權。所有權是—種于全面關系上支配物的權利,是一種完全的權利。而其他物權與所有權不同,是在他人之物上設定的權利,只是在一定方面支配物的權利,沒有完全的支配權。如地役權、地上權僅限于一定方面使用他人土地,而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僅是提供債的擔保,通常不得對物使用、收益。
限制物權是在他人之物上設定的權利,實際上是根據所有權人的意志設定的所有權上的負擔,起著限制所有權的作用,因此,限制物權有較優的效力,例如土地所有人在自己的土地上為他人設定了地上權,那么就只有由享有地上權的人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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