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法干警考試民法資料:物的分類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2-08-27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浙江政法干警考試筆試包括公務員公共科目考試和教育入學考試。公務員公共科目考試內容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和申論。教育入學考試科目由教育部根據國家統 一高等院校入學考試模式,結合試點班特點按層次確定。其中,報考專科的考生需參加文化綜合(歷史、地理、政治)的考試;報考專科及以上學歷起點本科和第二學士學位的考生需參加民法學的考試,面試采取結構化面試的方式進行,浙江華圖特整理考綱資料。
物的分類:
1、動產與不動產。這是關于物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劃分。其意義在于:物權變動公示、他物權設定、案件管轄、法律適用等方面的不同。
2、主物與從物。注意不要混淆整體與部分、獨立物與獨立物的關系。
3、特定物與不特定物。
4、原物與孳息。原物是指能夠產生收益的物。孳息是指由原物所產生的收益。孳息分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注意兩種孳息的所有權歸屬:若無相反約定,天然孳息所有權歸用益物權人,無用益物權人的,歸原物所有人;法定孳息,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的,依交易習慣取得。(物權法第1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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