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房估師考試案例分析精講84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2-02-21
案例二、房地產估價結果糾紛及其特點
房地產估價結果糾紛是指當事人因對估價結果有不同看法而引
致的糾紛。近年來,隨著房地產估價業務的發展:這類糾紛出現得
越來越多,比較典型的如珠海市電子大廈的估價結果糾紛及拆遷補
償價值評估結果糾紛等。
房地產估價結果糾紛的特點是:
⑴ 房地產估價結果糾紛是針對估價機構已經做出的估價結論
的,與一般的房地產糾紛而引發的房地產價格(價值)糾紛不同,房
地產估價結果糾紛不是針對未確定的房地產價格(或價值),而是針
對已經做出的房地產估價結論,并且這種結論必然是由有專業的房
地產估價機構做出的。
⑵ 由于上面的特點,導致了房地產估價結果糾紛的另一個特
點是:房地產估價結果糾紛的調處必須由專門的估價仲裁機構(或鑒
定組織)進行,否則無法讓原來提供估價結果報告的估價機構信服,
也無法讓糾紛的其他當事人接受。
三、房地產糾紛估價及其特點
房地產糾紛估價類型較多。例如,房地產開發商與建筑承包商
之間對在建工程已投入成本的糾紛;寫字樓租賃雙方就租金調整幅
度的糾紛;房屋被拆遷人與開發商或政府之間就拆遷補償金額的糾
紛;金融機構與貸款人就作為抵押擔保品的房地產處置價格的糾紛;
政府稅務部門為了征收房地產稅費與房地產購買者之間在購買價格
方面的糾紛,以及房地產產權爭議的價格糾紛等。
房地產糾紛的解決有協議、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其所要
求的真實、客觀、合理的價格的評估、重新評估、結論確認,都是
對既成事實房地產業務所要求的真實、客觀、合理價格的科學估計、
判斷。與其他目的的房地產價格評估相比,房地產價格(價值)類糾
紛估價存在著如下三個特點:
⑴ 除為抵押貸款目的評定房地產的抵押價值外,其他價格評
估的時點一般不是當前或未來某一時間,而是過去某一時間。解決
房地產轉讓與租賃繳納稅費糾紛、房地產交易價格糾紛、房屋拆遷
補償糾紛進行估價時,一般應以房地產交易協議、拆遷補償協議的
簽字日期或協議所載的日期作為估價時點。解決遺產、共有財產中
房地產分配糾紛進行估價時,一般應以繼承關系、共有財產關系確
定日期作為估價時點。解決土地共有人占有共有土地份額糾紛進行
估價時,一般應以最近一次確定共有土地納稅金額的日期為估價時
點。解決房地產估價服務糾紛進行估價結論檢驗時,一般應以原估
價報告所載估價日期作為檢驗、評估的估價時點。
⑵ 價格評估依據的資料,一般來說,只能是房地產糾紛發生
前的近期客觀資料。為解決房地產價格糾紛而進行價格評估、價格
重新評估、價格結論檢驗時,不管采用何種技術思路,不管采用何
種估價方法,其所依據的房地產市場資料、成本資料、收益資料、
政策法規和收益率及利率等資料,都只能是房地產糾紛發生前的近
期客觀資料。因為糾紛發生時的房地產價格是在糾紛發生前、特別
是糾紛發生前較近時期的多種價格影響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而不
是糾紛發生后多種價格影響因素作用的結果。房地產糾紛發生時的
真實、客觀、合理價格,只能依靠糾紛發生前的近期客觀資料等來
推測、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