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環評師案例分析復習要點:環境保護驗收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1-12-02
復習要點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范圍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與調查的范圍包括:
(1)檢查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制度的執行和落實情況,各項環保設施或工程的實際建設、管理、運行狀況以及各項環保治理措施落實情況。
(2)監測分析評價治理設施、處理設施、處理效果或治理工程的環境效益。
(3)監測分析建設項目外排廢水、廢氣、噪聲、固體廢物等排放達標情況。
(4)監測必要的環境保護敏感點的環境質量。
(5)監測統計國家規定的八項總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指標的達標情況。
(6)調查分析評價生態保護情況。
選擇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標準
驗收監測與調查標準選用的原則:
(1)國家、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的環境質量標準和排放標準。
如環評未作具體要求,應核實污染物排放受納區域的環境區域類別、環境保護敏感點所處地區的環境功能區劃情況,套用相應的標準。
(2)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關環境影響評價執行標準的批復以及下達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3)建設項目環保初步設計中確定的環保設施的設計指標:處理效率,處理能力,環保設施進、出口污染物濃度,廢氣排氣筒高度。對既是環保設施又是生產環節的裝置,工程設計指標可作為環保設施的設計指標。
(4)環境監測方法標準應選擇與環境質量標準、排放標準相配套的方法標準。
(5)綜合性排放標準與行業排放標準不交叉執行。如國家已經有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應按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執行。
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布點原則及點位布設
(1)廢氣監測
1)有組織排放
監測斷面布設于廢氣處理設施各處理單元的進出口煙道、廢氣排放煙道。監測點位按《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GB/T16157)要求布設。
2)無組織排放
監測點位: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和氟化物的監控點設在無組織排放源的下風向2~50m范同內的濃度最高點,相對應的參照點設在排放源上風向2~50m范圍內;其余污染物的監控點設在單位周界外10m范圍內濃度最高點。監控點最多可設4個,參照點只設1個。工業爐窯、煉焦爐、水泥廠等特殊行業的無組織排放監控點執行相應排放標準中的要求。
(2)廢水監測
監測點位設在污水處理設施備單元的進、出口,第一類污染物的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的排放口,生產性污水、生活污水、清凈下水外排口;雨水排口。
(3)噪聲監測
1)廠界噪聲
監測點位按照《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測量方法》(GB 12349)確定。根據工業企業聲源、周圍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布局以及毗鄰的區域類別,在工業企業法定邊界布設多個測點,包括距噪聲敏感建筑物較近以及受被測聲源影響較大的位置,測點一般設在工業企業單位法定廠界外1m,高度1.2m 以上對應被測聲源,距任一反射面不小于lm的位置,廠界如有圍墻,測點應高于圍墻。同時設點測背景噪聲,必要時設點測源強噪聲;工業企業在法定邊界外有聲源時,根據需要也應布設監測點。 對環境評價文件中確定的廠界周圍噪聲敏感區域內的醫院、療養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建筑物應分別設點監測。
2)高速公路交通噪聲
監測點位按照《高速公路交通噪聲監測技術規定(試行)》。《聲屏障設計和測量規范》(ILI/T90)確定。在公路兩側距路肩小于或等于200m范圍內選取至少5個有代表性的噪聲敏感區域,分別布點進行監測;在公路垂直方向距路肩30m、60m、90m、120m、180m設點進行噪聲衰減測量;聲屏障的降噪效果測量,執行《聲屏障設計和測量規范》,并在聲屏障保護的敏感建筑物戶外lm處布設,監測點位:選擇車流量有代表性的路段,在距高速公路路肩60m,高度大于1.2m范圍內布設24h連續測量點位。
3)機場周圍飛機噪聲
監測點位按照《機場周圍飛機噪聲測量方法》(GB 9661—88)確定,在機場周圍受飛機通過影響的所有噪聲敏感點設點監測,監測點選在戶外平坦開闊的地方,傳聲器高于1.2m,離開其他反射壁面1.0m以上。
(4)振動監測
監測點位按照《城市區域環境振動測量方法》確定,測點置于建筑物室外0.5m以內振動敏感處。必要時,測點置于建筑物室內地面中央。
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調查重點
(1)驗收重點的確定依據
確定驗收重點的依據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項目可研、批復以及設計文件確定的項目建設規模、內容、工藝方法及與建設項目有關的各項環境設施,包括監測手段,各項生態保護設施。
2)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規定應采取的各項環境保護措施,以及污染物排放、敏感區域保護、總量控制要求。
3)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針對建設項目提出的具體環境保護要求文件。
4)國家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規劃確定的敏感區,如飲用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重要生態功能保護區、珍稀動植物棲息地或特殊生態系統、重要濕地和天然漁場等。
5)國家相關的產業政策及清潔生產要求。
(2)驗收重點
1)核查驗收范圍。對照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件及設計文件檢查核實項目工程組成等情況與變更情況。核實環境保護設施建成及環保措施落實情況,確定環境保護驗收的主要對象。重點核查為滿足總量控制要求,區域內落后生產設備的淘汰、拆除、關停情況;落實。“以新帶老”,落后工藝改進及老污染源的治理情況等。
2)確定驗收標準。污染物達標排放、環境質量達標和總量控制滿足要求是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達標的主要依據。
3)核查驗收工況。按項目產品及中間產品產量、原料、物料消耗情況,主體工程運行負荷情況等,核查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期間的工況條件。
4)核查驗收監測(調查)結果。
5)核查驗收環境管理。
6)核查驗收現場。按照建設項目布局特點或工藝特點,安排現場檢查。檢查建設項目環境管理檔案資料。
7)驗收結論。驗收結果符合環保要求的,通過驗收;主要監測結果不符合要求或重大生態保護措施未落實的,提出整改意見。限期達到要求,另行監測或檢查合格后給予通過。限期仍達不到要求的,則按法律程序由環保主管部門下達停產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