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 1.農業規模化、產業化缺乏制度基礎。目前,我國人均占有耕地約1.4畝,只相當于世界平均水平的40%,勞動力人均占有耕地是耕地面積較大國家的1%。如此的生產規模,即使搞成“繡花農業”,也無法實現整體的現代化。與此同時,農村勞動力向城鎮轉移存在諸多制度約束。據有關部門調查,我國農民工的實際勞動小時工資只相當于城市職工的1/4。按國際通行慣例,一個地區最低工資標準大約相當于本地區社會平均工資的40%―60%。這種局面不利于農村勞動力轉移、土地依法有序轉讓和形成規模經營。 2.農村發展長期存在金融服務的制度性缺失。從有關部門抽樣調查的6個省12個鄉鎮看,近幾年銀行貸款幾乎為“零”,信用社貸款平均每鄉只有100萬元左右。全國大部分鄉級信用社事實上已經資不抵債,基本上失去了支持農村經濟發展的功能。 3.農村發展缺乏公共財政的制度性保證。 (1)公共產品與公共服務投入短缺。長期的投入不足,使得鄉村公路、小型農田水利、通訊設施等方面的建設普遍落后。農村公共衛生建設欠賬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剛剛起步,支農資金嚴重分散。 (2)免征農業稅后,農民其他負擔依然較為沉重。除了農業生產資料漲價過快以外,主要是教育、醫療負擔重,農民“因病致貧”、“因學致貧”的問題比較突出。 對策: 1.加快財政制度創新,為新農村建設提供物質基礎。 (1)加大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投入。積極支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加大農村公共衛生投入,建立疾病防疫監控體系,防治農村地方病、傳染病和人畜共患疾病的發生,加快解決農村改廁、改水、改灶問題,切實改善農民的生產生活條件。 (2)建立完善的農村教育投入機制。今明兩年全部實現9年制免費義務教育,“十一五”期間全部消滅農村中小學危房。同時,設立農民技術培訓專項資金,大規模開展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通過民辦公助等方式,對青壯年農民進行實用技術培訓,推進農業人口非農化進程。 (3)整合“三農”資金投入渠道。將目前分散為15個渠道的政府支農資金,按使用性質和方向進行調整。 (4)大力支持農業科研體制改革,增加農業科技及科研成果推廣的投入。提高農業科技在國家科技投入中的比重,形成符合市場經濟原則的農業科技投入和科技成果轉化補貼機制。 (5)逐步完善糧食生產補償機制。推進農業結構戰略性調整,提高農業綜合效益和競爭力。 (6)推行“省直管縣”財政管理體制和“鄉財縣管鄉用”方式,以有效增強縣域經濟活力,提高服務“三農”的能力。 2.保障務工農民的合法權益,從體制上推動工業化、城鎮化進程。 (1)應加快改革以戶口管制為標志的城鄉分治二元體制,進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種針對務工農民流動和進城就業的歧視性規定,降低農民進城的“門檻”,從法規制度上為農民就業和有序流動創造條件。 (2)形成城市對農村發展的帶動機制,盡快制定保護務工農民權益的法律法規,依法保障農民工的基本權益。建立農民工最低工資制度和工資發放保障機制,徹底解決務工農民工資偏低和工資拖欠問題。 (3)建立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實現務工農民與城市職工同工同酬,并積極探索建立務工農民的社會保障制度,為農民“進得來、留得住、創得業”創造良好的社會制度環境。 3.建立有效的農村融資渠道,為農村農業發展提供基本的要素支持。 (1)加快改革農村信用社體制。鞏固和發展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成果,進一步完善治理結構和運行機制,提高信用社對農戶貸款的覆蓋面。 (2)改造中國農業銀行和農業發展銀行。農業發展銀行應重新定位,使其從單純的“糧食銀行”轉變為支持農業綜合開發、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產業結構調整、農產品進出口的綜合型政策性銀行。 (3)建立郵政儲蓄資金的回流機制。借鑒國際經驗,采取強制措施,實現農村資金的體內良性循環。 (4)完善農村信貸政策。可考慮適當調大農業貸款浮動利率的空間,以適應農村融資規模小、風險大的特點。可通過財政貼息制度和必要的稅收優惠,支持農業項目開發。 (5)鼓勵、支持農村小額信貸機構發展,培育農村民間金融機構。 4.轉變政府職能,建立健全農民利益保護機制。 (1)農村基層政府的職能應盡快轉變到維護社會穩定和組織引導農民進行新農村建設上來。 (2)把新農村建設納入本區域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根據當地自然條件和經濟文化發展的客觀需要,突出建設重點,區分輕重緩急,確保穩步推進。采取多種形式積極扶持農村商品生產經營,著力扶持龍頭企業,依靠市場力量實現規模經營;引導和鼓勵支持農戶根據自愿原則建立新型合作經濟組織,由組織內成員共同完成從生產資料供應到農產品加工銷售的全部過程。 (3)建立耕地保護和節約集約用地機制,建立健全對被征地農民的合理補償機制。積極推進黨組織領導下的村民自治機制建設,實行“村財鄉理”,切實維護農民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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