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輔導:對現階段期貨市場手續費定價的思考(四)
來源:網絡 發布時間:2010-01-07
現階段較為可行的交易手續費定價方式
我國期貨市場近幾年總體規模保持了高速的增長,目前總量在商品期貨領域已位居全球第二,但手續費標準的持續下滑抵消了大部分市場規模增長對期貨公司帶來的利好,導致我國期貨公司的規模普遍偏小,這與我國的期貨市場規模和在國際期貨市場中的地位極不相符。
結合導致手續費率不斷下降的因素來看,目前確保和提升期貨公司具備一定盈利水平的現實選擇就是改變目前手續費定價完全市場化的現狀,根據交易手續費的內涵,采取將指導定價和市場化定價相結合的逐步市場化定價方式。具體來說就是,對于純經紀業務服務費可以按照一定的方法確定收取標準,進行政府指導定價,在期貨公司整體實力增強,自身具備高水平持續發展能力后加以取消(以下“經紀業務服務費指導定價”簡稱“指導定價”);對于投資咨詢部分,期貨公司根據自身服務水平和投資者的認可度,進行完全市場定價。
“指導定價”具備充分的依據
1.支持“指導定價”的法律依據
關于手續費標準的相關規定,首次出現在正式法規中是在1999年頒布的《期貨經紀公司管理辦法》。該辦法第八十五條規定:期貨經紀公司收取交易手續費(含交易所收取部分)的標準不得低于期貨合約規定的交易手續費標準的3倍。同時,禁止期貨經紀公司變相降低交易手續費收取標準。
2002年經修訂的《期貨經紀公司管理辦法》中刪除了對于手續費的相關規定。但2007年修訂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中第三十五條對于手續費標準有了新的規定:期貨交易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有關管理部門統一制定并發布。
從法規的變遷軌跡可以看出,在2002年以前,市場對于手續費標準還是有明確規定的,雖然實際操作中存在暗返等問題,但至少收費標準有法可依,對價格惡性競爭有所遏制。2002年之后,期貨交易手續費標準在法規層面已無明確規定。不過2007年修訂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又為手續費標準的制定和管理提供了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