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第3號令),征收土地一般按照下列工作程序辦理。 (一)申請用地 (二)受理申請并審查有關文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建設用地的申請、審查、報批工作,對應受理的建設項目,在30日內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編制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說明書,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上一級土地管理部門審查。 (三)審批用地 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收到上報土地審批文件,按規定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后,實行土地管理部門內部會審制度審批土地。 (四)征地實施 經批準的建設用地,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五)簽發用地證書 (1)有償使用土地的,應簽訂土地使用合同; (2)以劃撥方式使用土地的,向用地單位簽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和《建設用地批準書》; (3)用地單位持土地使用合同或相關材料辦理土地登記手續。 (六)征地批準后的實施管理 (七)建立征收土地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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