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領拆遷許可證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7條的規定,拆遷許可申請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1、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指建設單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征用、劃撥土地前,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劃局)確認建設項目位置和范圍符合城市規劃的法定憑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參照《城市規劃法》第31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批準文件無效,占用的土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退回(參照《城市規劃法》第39條)。 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目的在于確保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規劃,維護建設單位按照城市規劃使用土地的合法權益,為土地管理部門在城市規劃區內行使權屬管轄職能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據。 3、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4、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它反映拆遷人打算如何對被拆遷人實施拆遷補償安置以及計劃在多長時間內完成拆遷。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應包括確切的拆遷范圍,拆遷范圍內房屋的基本情況,拆遷的實施步驟,拆遷的各項補償費、補助費匡算,拆遷資金落實情況,安置用房和周轉用房的準備情況。拆遷開始的時間和結束的時間,擬自行拆遷還是委托拆遷,擬委托拆遷及被委托拆除房屋企業的資格、資質條件,規劃批準擬保留的綠地,建筑的保護措施等等。 5、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二、審查機關的審批 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7條的規定,市、縣人民政府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包括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審查機關應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1)、《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的必備材料是否齊全; (2)、拆遷范圍與批準的項目用地范圍是否一致; (3)、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是否符合拆遷政策,內容是否完善; (4)、拆遷期限是否合理; (5)、拆遷計劃是否可行; (6)、拆遷范圍內是否有不能或不宜拆除的房屋,對不能或不宜拆除的房屋采取何種保護措施; (7)拆遷范圍內房屋的產權、產籍是否明確,對不明確的是否有妥善的補償安置方案(對產權、產籍不明確的,一般采取拍照、攝像并經過公證保留證據的方式進行拆遷補償); (8)、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是否落實、到位; (9)、安置地點和房源是否落實,用于拆遷安置的住房是否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等。 三、房屋拆遷公告 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8條的規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拆遷公告是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布的告知性文件,其公告內容應該與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內容相一致。 四、拆遷期限的延長 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9條的規定,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10日內不予答復的,視為認可拆遷人的拆遷期限延長申請。 |
房地產估價師論壇熱貼: |
【責任編輯:韓志霞 糾錯】 |
|
閱讀上一篇:2010年房估師制度與政策輔導: 拆遷補償的對象 |
|
閱讀下一篇:下面沒有鏈接了 |
|
|
報考直通車 |
·03年—07年房地產估價師《房地產基本制度與政 |
·07年房地產估價師《房地產基本制度與政策》考 |
·06年房地產估價師《房地產基本制度與政策》考 |
·05年房地產估價師《房地產基本制度與政策》考 |
·04年房地產估價師《房地產基本制度與政策》考 |
·03年房地產估價師《房地產基本制度與政策》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