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鷹在國新辦新聞發布會上回答記者有關領導干部財產申報制度立法的問題時表示,“關于四中全會提到的(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我的理解是我們在這個領域的法治建設,可能以法律的形式,也可能是以黨紀和政紀的形式,這都是廣義的制度建設的內容。”(9月23日《東方早報》)
信春鷹指出,反腐敗需要制度建設,這個制度建設一直在進行。中國現在的法律體系里面,反腐敗的法律制度大概有幾個層面:第一、政紀;第二、黨紀;第三、行政法,最嚴格的是刑法。但對于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究竟應該采取何種形式進行規范,信春鷹沒有給予明確。在筆者看來,這是一個非常重大的現實問題,采取何種形式進行官員財產申報制度規范,決定著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方向,乃至成敗,必須引起高度重視和認真對待。
還記得,今年兩會期間,一名曾擔任某省政協主席的全國政協委員在回答記者有關官員何時才能公示自己財產的問題時,答曰:“先讓老百姓公布財產!”激起輿論嘩然,筆者曾撰寫《財產公示本應姓“官”》一文進行批駁,如果說當時需要厘清的是財產申報制度的實施“對象”的話,那么目前亟待厘清的就是財產申報制度的實施“形式”,也就是說,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到底是以法律,還是黨紀和政紀的形式呈現?
眾所周知,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又叫“陽光法案”,是被世界各國廣泛采用的反腐手段之一,已在90多個國家實施。我國早在上個世紀80年代,就開始討論官員財產申報制度,但一直“步履蹣跚”,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未將官員財產申報上升為法律制度,而僅僅是一些規定和紀律。如1995年頒布實施的《關于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的規定》、1997年頒布實施的《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均包括財產申報的部分內容,但由于只是黨政系統的內部規定,實施效果也就可想而知。
黨紀和政紀,雖然都是廣義的制度建設的內容,但具體而言,之前我國所出臺的諸多關于官員財產申報、公示的辦法和制度,都只是執政黨內的內部規定,與具有全民約束性的正式法律相比,還有一定的差別。黨紀和政紀是紀律,而“陽光法案”是一套法律體系,“紀律”與“法律”,熟輕熟重,不言自明,用一位評論界朋友的話說,“黨紀有進一步深化為國法的必要”。
不妨再看看其他國家的做法。美國財產申報制度的藍本——《道德改革法》規定:對拒不申報、謊報、漏報、無故拖延申報者,各單位可對當事人直接進行處罰。司法部也可對當事人提出民事訴訟,法院將酌情判處1萬美元以下的罰款。對故意提供虛假信息的人,司法部可提出刑事訴訟,判處最高25萬美元的罰款或5年監禁。顯而易見,美國是以行政法甚至刑法的“高配置”,來進行官員財產申報制度規范的,這樣的“高配置”,使得任何高官只要膽敢隱瞞非法所得,都會被送上法庭,甚至鋃鐺入獄。其他實施“陽光法案”的國家,也大多將官員財產申報當作“國法”來施行。
當然了,“陽光法案”的制訂、實施不可能一蹴而就,由于缺乏相應的制度和文化基礎,“陽光法案”在中國難免“水土不服”,正因此,一些學者提出了設立豁免期、先從年輕干部開始執行等對策,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筆者認為,在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形式選擇上,應避免重蹈覆轍、原地踏步,盡快實現與國家司法體系的接軌,才是當務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