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法干警考試民法資料:物權變動的公示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2-08-27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二)登記
登記作為不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是將物權變動的事項登載于特定國家機關的簿冊上。相比于動產而言,不動產具有價值大、稀缺性較高的特點,因而圍繞特定不動產發生的交易關系相對較多,單憑占有不足以表征不動產上的權利歸屬關系。因而需要通過不動產登記,由專門的登記機關,依照法定的程序,對不動產上的權利及其變動進行登記,向社會公開以供查閱,便利不動產交易的進行,并保護交易安全。
關于登記的法律效果,大陸法系各國民法立法例主要有兩種:
(1)登記對抗主義。此主義以登記作為公示不動產物權狀態的方法。不動產物權的變動,依當事人間的合意即產生法律效力。但是,非經登記,不能對抗第三人。法國法采此主義。我國對船舶、飛行器和機動車等特殊動產的物權變動也采登記對抗主義。
(2)登記要件主義。此主義以登記作為不動產物權變動的要件。不動產物權的變動除了當事人間的合意外,還要進行登記。非經登記,不僅不能對抗第三人,而且在當事人間也不發.生效力。德國法采此主義。
此外,大多數英美法系國家采取地券交付主義。根據這一主義,在初次登記不動產物權時,登記機關依一定的程序確定不動產的權利狀態,制成地券。讓與不動產時,當事人之間將讓與契約與地券一并交給登記機關,經登記機關審查后,在登記簿上記載權利的移轉。對于受讓人則交付新地券或者在原地券上記載權利的移轉,從而使第三人能從該地券中了解不動產的權利狀態。此主義是1858年澳大利亞的托倫斯(Robert Torrens)所創,故稱為“托倫斯主義”。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9條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在我國,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予以辦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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