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熱點:財政部的“潛規則”理應敗訴
來源:騰訊評論發布時間:2012-02-09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在亞奧政府采購案中,財政部首次領到敗訴判決。為此,財政部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訴,要求撤銷一審判決。7日,該案二審開庭。財政部稱:“一審判決打破了我們長期的工作模式,將對今后的政府采購工作產生影響。”而每年的政府采購金額有數千億元,不能不說這紙判決相當有分量。
“一審判決打破了我們長期的工作模式,將對今后的政府采購工作產生影響”這一頂帽子很大,一不小心就會被唬得不敢吭聲。不過,我們還要追問的是,打破了的到底是什么樣的工作模式?如果是一些與法律不相容,有損于公眾利益的“潛規則”式的工作模式,不但打破后應當叫好,而且還必須要打破。在我看來,財政部在亞奧政府采購案中被打破的工作模式,正是那種應當而且必須打破的“潛規則”。
財政部的工作模式是,對于公眾關于政府招投標中出現問題的投訴,財政部沒有義務處理或者是沒有義務都必須進行處理,因為他們認為根據《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暫行辦法》的規定,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由國家發改委受理并作出處理決定,并不歸財政部。而且,每年的政府采購涉及金額有數千億元,財政部都要介入調查必將嚴重影響行政管理工作。所以,他們將北京現代沃爾公司對于國家發改委和衛生部委托兩家采購代理機構通過公開招標采購相關儀器設備中出現問題的投訴,轉給了國家發改委,而不進行調查處理。
這種工作模式顯然與法律相悖,《政府采購法》規定,各級財政部門對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政府采購活動負有法定的監管職責,對于投訴事項應在30日之內作出處理決定。從法律效力講《政府采購法》是屬于法律,而《辦法》屬于部委規章,《政府采購法》的效力顯然高于《辦法》;從頒布的時間看,《政府采購法》2002年6月29日頒布,而《辦法》則由2002年1月10日頒布,依照“新法優于舊法”原則,也應當適用《政府采購法》相關規定。因此,財政部對于政府招投標中的投訴應當進行調查處理。
何況,《辦法》中所稱的由國家國家發改委負責處理的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是指“國家重大建設項目”中的招標投標活動,而北京現代沃爾公司投訴的是采購相關儀器設備中出現的問題,這跟“重大建設項目”差之甚遠。,財政部搬出《辦法》當作尚方寶劍,不知用意為何?
其實,如果我們戳穿財政部在其中的把戲,無非是北京現代沃爾公司投訴的是國家發改委和衛生部委托兩家采購代理機構通過公開招標采購相關儀器設備中出現的問題,投訴的對象直接涉及國家發改委——這一對財政部能產生直接制約作用的部委。因此,他們才會將投訴轉給發改委,讓投訴對象自己進行處理。看來,財政部的工作模式無非是隱藏著這么一個“潛規則”——對于自己有利的,或者至少是不會涉及自身利害關系的投訴,就積極處理;如果會損害自身利益的投訴,那就以《辦法》有規定或者會影響行政管理工作、行政效率為由,將其轉給其他部門或者不予受理。說白了,這不就是我們多年來在一些政府部門看到的“踢皮球”的游戲嗎?有利爭著搶、爭著管,無利往外推。
所以,我們佩服北京現代沃爾公司挑戰財政部“潛規則”的勇氣,我們也欣賞法院讓財政部的“潛規則”在訴訟中落敗的魄力。所有的“潛規則”,無論其生根于地方政府還是中央部委,公民都有權利讓其在司法的陽光下現出原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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