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國家公務員考試面試熱點:微博實名制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2-02-03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某市出臺規定,推行微博實名制。對此,有人支持,但也有不少人反對。請談談你的看法?
【命題意圖】考察理論政策運用能力和社會認知能力。
【命題背景】2011年12月16日,北京市發布了《北京市微博客發展管理若干規定》,核心意圖是通過微博后臺注冊實名制,來解決當前微博發展中存在的比較突出的造謠生事、買賣粉絲、網絡小字報、傳播色情信息等問題,實現微博的健康、持續發展。
【評分標準】能夠認識到微博實名制對于保護網友言論自由、實現微博健康發展的重要意義。
【命題陷阱】中公教育專家認為,在題干中,命題人提到“有人支持,有人反對”,是給考生挖了一個陷阱,誤導考生對微博實名制持“辯證分析”的態度,而失去了“支持實名制”的正確立場。此其一。
第二個陷阱,是考生可能會談到實名制限制言論自由,認識不到實名制不是要限制,而是要更好地保護言論自由。
第三個陷阱,是考生可能會談到實名制的隱私保護問題,這一點其實并非實名制的核心和關鍵,屬于次要矛盾,即使談了,意義也不大。
【參考答案】微博實名制是規范和促進微博持續快速發展的必然要求(這個深度很重要),我支持這項政策(這個態度很重要)。一方面,微博是新生事物,它大大提高了信息的傳播速度,改變了人們的生活,賦予了普通群眾更多的話語權,有助于表達民意、匯集民智(能認識到微博的重要性);但同時,微博在發展過程中也遇到了造謠生事、買事粉絲、人身攻擊、傳播色情信息等諸多問題,既影響了社會秩序、損害了公民合法權益,也不利于微博的健康發展。而其根源,則在于匿名制(辯證分析,找到問題的癥結)。實行實名制,可以規范微博言論環境,這恰恰是對網民言論自由最好的保護(辯證分析,點明了實名制、微博健康發展和公民言論自由之間的關系),也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國際視野)此外,實名制只是后臺注冊實名制,在發表微博時,網友仍然可以選擇匿名或昵稱發表,實際上不影響言論自由(社會認知能力強,對《規定》有一定了解)。因此,要堅決貫徹微博實名制(再次表明態度)。
【背景鏈接】
北京市微博客發展管理若干規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制定了《北京市微博客發展管理若干規定》,于2011年12月16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規范微博客服務的發展管理,維護網絡傳播秩序,保障信息安全,保護互聯網信息服務單位和微博客用戶的合法權益,滿足公眾對互聯網信息的需求,促進互聯網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網站開展微博客服務及其微博客用戶,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市微博客發展管理堅持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原則,促進微博客的建設、運用,發揮微博客服務社會的積極作用。
第四條 網站開展微博客服務,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堅持誠信辦網、文明辦網,積極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傳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
第五條 本市制定微博客服務發展規劃,規定開展微博客服務網站的總量、結構和布局。
第六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網站開展微博客服務,應當在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或者履行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手續前,依法向市互聯網信息內容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經審核同意。
第七條 開展微博客服務的網站,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下列規定:
(一)建立健全微博客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二)根據微博客用戶數量和信息量,確定負責信息安全的機構,配備具有相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人員;
(三)落實技術安全防控措施;
(四)建立健全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障用戶信息安全,嚴禁泄露用戶信息;
(五)建立健全虛假信息揭露制度,及時公布真實信息;
(六)不得向未經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或者未履行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的網站提供信息接口;
(七)不得制造虛假的微博客用戶;
(八)對傳播有害信息的用戶予以制止、限制,發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或者發現涉嫌犯罪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九)協助、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管理工作。
第八條 開展微博客服務的網站,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內容審核制度,對微博客信息內容的制作、復制、發布、傳播進行監管。
第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注冊微博客賬號,制作、復制、發布、傳播信息內容的,應當使用真實身份信息,不得以虛假、冒用的居民身份信息、企業注冊信息、組織機構代碼信息進行注冊。
網站開展微博客服務,應當保證前款規定的注冊用戶信息真實。
第十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違法利用微博客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煽動非法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
(十)以非法民間組織名義活動的;
(十一)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新聞管理部門、市公安機關、市通信管理部門、市互聯網信息內容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微博客發展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 網絡媒體協會、網絡行業協會、通信行業協會等行業組織應當建立健全微博客行業自律制度,指導網站建立健全微博客服務規范,并對網站從業人員進行培訓教育。
第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新聞管理部門、市公安機關、市通信管理部門、市互聯網信息內容主管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網站和微博客用戶,由市人民政府新聞管理部門、市公安機關、市通信管理部門、市互聯網信息內容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本規定公布前已開展微博客服務的網站,應當自本規定公布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規定向市互聯網信息內容主管部門申辦有關手續,并對現有用戶進行規范。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育路編輯 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