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國家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題(216)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2-01-09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國家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題
什么情況下生父母可以送養子女
生父母有特殊困難,如生父母患有疾病或者經濟特別困難,沒有能力撫養子女,可以送養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的生父母均在世的,必須共同送養未成年子女;如果有一方下落不明,則可以由另一方單方送養.如果未成年人的父親或者母親有一方死亡,另一方想送養未成年子女,死亡一方的父母,也就是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可以要求撫養未成年人.死亡一方的父母享有優先撫養權,只要他們愿意并且有能力撫養孫子女或外孫子女,那么另一方就不可以將未成年子女送養.收養年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的,應該征得其同意.如果未成年人不同意的,則不能將其送養.
參考法條:《收養法》第五,十,十一,十八條
國家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題
父母送養孩子以后,還可以生育孩子嗎
送養不可以成為逃避計劃生育的方式.如果父母送養子女的目的就是為了逃避計劃生育的規定,再生育一個孩子,則送養子女后不可以再生育孩子.但如果父母送養子女確實是因為送養當時沒有能力撫養,但后來父母身體康復或者經濟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有了撫養子女的能力,因而想再生養一個孩子,則可以再生養一個.
參考法條:《收養法》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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