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教師資格證考試小學教育學重要考點(4)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12-23 14:43:27
第四章 學生與教師
復習提要
本章介紹了學生的本質屬性、社會地位以及教師的人格特征、職業性質與特點、教師職業專業化的條件,論述了學生與教師在教學、人格和社會道德上的相互關系。
知識點梳理
1.學生的本質屬性
(1)學生是具有發展潛能和發展需要的人
學生是能動的主體,是具有思想感情的個體,具有獨特的創造價值。學生是發展中的人, 具有發展的可能性和發展的需要。
(2)學生是教育的對象
學生的發展性與學生的不成熟性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正因為不成熟,才有巨大的發 展潛力;學校和教師才大有可為。
學生學習的特殊性表現在:學生以學習為主要任務,學生在教師指導下學習,學生所參加的是一種規范化的學習。
2.學生的身份和法律地位
中小學生是在國家法律認可的各級各類中等或初等學校或教育機構中接受教育的未成年公民。在教育領域中,中小學生享有未成年公民所享有的一切權利,如身心健康權、隱私權、受教育權等,并受到學校的特殊保護;作為學生,在教育過程中,中小學生享有受教育的平等權、公正評價權、物質幫助權等。當然,學生負有接受教育和管理的義務。
3.少年兒童的合法權利
(1)學生的受教育權
學生的受教育權包括受完法定教育年限權、學習權和公正評價權。
(2)學生的人身權
國家除了對未成年學生的人身權進行一般保護外,還對中小學生的身心健康權、人身自由權、人格尊嚴權、隱私權、名譽權、榮譽權等進行特殊保護,并要求教師、學校、家庭、社會盡到特殊的保護責任。
為了保障學生的人身權,學校和教師的職責是:
第一,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
第二,保護學生的身心健康。
第三,學校和當地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共同做好校舍維護和防護工作。
第四,對侵害學生各項人身權的行為應積極予以勸阻、制止或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4.學生的義務
一是遵守法律、法規。
二是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三是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
四是遵守所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
5.教師職業的性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下簡稱《教師法》)規定:“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第一次從法律上確認了教師的社會地位的專業性。
教師職業是一種專門職業,教師是專業人員。教師是教育者,教師職業是促進個體社會化的職業。
6.教師職業的特點
(1)傳道者角色;(2)授業、解惑者角色;(3)示范者角色;(4)管理者角色;(5)父母與朋友角色;(6)研究者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