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國家公務員面試熱點:明星詐捐現象
來源:華圖網校發布時間:2011-12-16 10:44:28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一、事件概述
2011年6月,微博一位用戶的帖子引起了廣大網友的關注,該用戶發帖稱,楊瀾曾在1997年將《憑海臨風》的20萬元稿費捐給希望工程后,又以工作經費的名義領走了同樣數額的費用。消息一出引發軒然大波,隨著當事人澄清此筆款項用作活動經費以及青基會的聲明,楊瀾"捐款事件"終算告一段落,但網上的質疑聲仍然不斷出現。類似的事件之前也出現過,比如成龍和章子怡在汶川地震期間的詐捐事件等,這些明星詐捐事件已經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二、模擬題
時下,明星"詐捐"事件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你怎么看待有些明星只承諾不實際捐助的行為?
三、參考解析
明星作為公眾人物,影響力和號召性很強,他們承諾為慈善事業捐款,能夠起到一定的示范效應,引導社會大眾積極參與慈善捐款。但要讓善舉發揮作用,前提必須是承諾要兌現。而現在頻繁出現明星詐捐事件,很多明星只空有承諾,而不兌現,這樣的做法不僅使自己的聲譽受到傷害,更傷害了公眾的信任和期待。
這些詐捐事件不是憑空出現的,而是有一定社會原因和背景的。我認為之所以出現明星詐捐事件,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第一,從明星個人層面看,一些明星缺乏誠信意識和社會責任感。古語有云"言必信,行必果",承諾不兌現,比不承諾的后果更嚴重。明星詐捐,是因為他們缺乏真正的慈善心理,做出捐款的承諾只是為了向社會大眾表現自己慈善的一面,為自己造勢和炒作,以獲取相應的名譽和社會效應。
第二,從社會層面來看,出現這樣的詐捐事件與慈善的不公開、不透明息息相關。網友對詐捐的群情激奮,與其說是對失信明星的口誅筆伐,其實更是對慈善透明的呼喚。在明星詐捐事件中,明星做出承諾后,相應的慈善組織并沒有及時的將他們捐款的情況公布出來,導致社會公眾對這些款項的落實和使用情況不甚了解,起不到相應的監督作用。
第三,從國家層面來看,我國慈善業方面的法律法規存在一定缺陷。一方面,在現行慈善制度的法律、法規不夠細化,沒有規定對違背諾言虛假捐贈的情形的懲罰措施。即使發生了詐捐事件,對于詐捐人也只能給予道德層面上的譴責,違法成本低下。另一方面,現行的關于慈善方面的法律法規多是針對慈善機構而設立的,針對個人慈善行為進行規范管理的法律法規幾乎沒有。
為了有效遏制這種詐捐行為,需要采取多種有效措施加以解決:
第一,加強誠信意識的宣傳和教育,用正確的輿論來引導社會。只有在全社會營造誠信的氛圍,引導人民樹立文明、高尚、進步的社會價值觀,才能使詐捐這種不誠信行為失去生存的空間。誠信是為人的基本之道,公眾人物更應該加強自律,堅持誠實守信的底線,樹立良好的公眾形象,這不僅是對自己負責,更是對社會負責。
第二,慈善組織應當發揮自己的作用,做到有所為,有所不為。應當健全組織規則和辦事制度,形成慈善項目資金追蹤和反饋機制,并定期向公眾公布有關善款籌集、管理、使用等信息,自覺接受社團管理機構和社會各界的監督,保證慈善資金使用公開透明,切實做到善款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專款專用、規范管理。
第三,國家要建立健全法律法規,對社會各界自發組織的慈善事業以及民間自捐活動要在法律上作出明細的規范,讓法律成為社會慈善事業和民間自發性善捐活動的依據和保障。另外,也要對利用詐捐等行為給予嚴厲打擊,從而真正做到社會性慈善事業有法可依,違法必究。
慈善事業是一個文明國家不可或缺的,我國的慈善事業還處于初期階段,出現問題是不可避免的,但我相信,隨著社會對慈善業的更加關注和社會各界的共同的努力,這些問題都能夠得到妥善的解決,我國的慈善事業也能夠在良好的軌道上繼續運行。
【責任編輯:育路編輯 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