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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對符合第十六條規定的驗收條件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報告、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表或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登記卡。對填報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登記卡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經過核查后,可直接在環境保護驗收登記卡上簽署驗收意見,做出批準決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報告、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表或者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登記卡未經批準的建設項目,不得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八條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分期進行環境保護驗收。 第十九條國家對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實行公告制度。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告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結果。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將其前半年完成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有關材料報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試生產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的,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試生產,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超過3個月,建設單位未申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或者延期驗收的,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責令限期辦理環境保護驗收手續;逾期未辦理的,責令停止試生產,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從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或驗收調查工作的單位,在驗收監測或驗收調查工作中弄虛作假的,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五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申請報告、申請表、登記卡以及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表)、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表)的內容和格式,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環境保護局第十四號令《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規定》同時廢止。 |
環境影響評價師輔導科目 |
主講老師 |
精講班 |
考題預測班 |
報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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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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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淑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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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 | 丁淑杰 | 4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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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 | 馮老師 | 4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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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育路編輯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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