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第三章評價資質的申請與審查 第十一條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受理評價資質的申請。 第十二條申請評價資質的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書面申請報告; (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申請表(附件二);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復印件; (四)工作場所、場地證明; (五)本機構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環境影響評價崗位證書及身份證件復印件,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登記證復印件或擬登記于本機構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登記申請材料;申請核工業類環境影響報告書評價范圍的,還需提交本機構核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注冊證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六)環境影響評價相關工作業績證明; (七)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復印件或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質量保證體系的其他相關文件。 第十三條申請機構應當將申請材料一式三份報送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受理評價資質申請,應當出具受理回執。 第十四條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組織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評價資質的決定。其中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決定準予評價資質的,應當自作出準予評價資質的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機構頒發資質證書;決定不予評價資質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機構并說明理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在作出是否準予評價資質的決定之前,可視具體情況征求申請機構所屬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五條評價機構申請評價范圍調整,除需提交本辦法第十二條(一)、(二)、(五)和(六)項規定的材料外,還需提交現有資質證書正、副本復印件。 第十六條乙級評價機構申請評價資質晉級,除需提交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材料外,還需提交現有資質證書正、副本復印件。 第十七條評價機構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登記之日起60日內申請資質證書的評價機構名稱變更。申請時,除需提交本辦法第十二條(一)、(二)和(四)項規定的材料外,還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名稱變更的有關證明文件; (二)變更后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復印件; (三)現有資質證書正、副本復印件。評價機構因改制、分立或合并等原因申請名稱變更的,還需提交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材料。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在受理名稱變更申請的同時,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全面審查,并根據其原評價資質情況以及改制、分立或合并后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重新核定其評價資質等級和評價范圍,但不晉升其評價資質等級或擴大其評價范圍。 第十八條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評價機構需要繼續從事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服務的,應當于有效期屆滿90日前申請延續。申請評價資質延續的機構,應當提交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材料及現有資質證書正、副本原件。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組織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對符合相應評價資質條件和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準予延續;對不符合相應評價資質條件或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不予延續,書面通知申請機構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注銷其評價資質: (一)資質證書有效期滿未申請延續的; (二)法人資格終止的。 第二十條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定期公布評價機構名單。 |
環境影響評價師輔導科目 |
主講老師 |
精講班 |
考題預測班 |
報名 |
||
課時 | 試聽 | 課時 | 試聽 | |||
周建勛 |
40 |
![]() |
10 |
![]() |
||
丁淑杰 |
![]() |
10 |
![]() |
|||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 | 丁淑杰 | 40 | ![]() |
10 | ![]() |
![]() |
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 | 馮老師 | 40 | ![]() |
10 | ![]() |
![]() |
環境影響評價師論壇熱貼: |
【責任編輯:育路編輯 糾錯】 |
|
閱讀上一篇: 2012年環評師考試相關法律法規復習資料29 |
|
閱讀下一篇:2012年環評師考試相關法律法規復習資料31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