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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自接到試生產申請之日起30日內,組織或委托下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試生產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及其他環境保護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并做出審查決定。對環境保護設施已建成及其他環境保護措施已按規定要求落實的,同意試生產申請;對環境保護設施或其他環境保護措施未按規定建成或落實的,不予同意,并說明理由。逾期未做出決定的,視為同意。試生產申請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建設單位方可進行試生產。 第九條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第十條進行試生產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自試生產之日起3個月內,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對試生產3個月確不具備環境保護驗收條件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試生產的3個月內,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延期驗收申請,說明延期驗收的理由及擬進行驗收的時間。經批準后建設單位方可繼續進行試生產。試生產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核設施建設項目試生產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年。 第十一條根據國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的規定,對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實施分類管理。建設單位申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應當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驗收材料: (一)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為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報告,并附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或調查報告; (二)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為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表,并附環境保護驗收監測表或調查表; (三)對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為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登記卡。 第十二條對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對環境產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提交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表)。對主要對生態環境產生影響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提交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表)。 第十三條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表),由建設單位委托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有相應資質的環境監測站或環境放射性監測站編制。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表),由建設單位委托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有相應資質的環境監測站或環境放射性監測站,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環境影響評價單位編制。承擔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不得同時承擔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表)的編制工作。承擔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或者驗收調查工作的單位,對驗收監測或驗收調查結論負責。 第十四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自收到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驗收。 第十五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時,應組織建設項目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等成立驗收組(或驗收委員會)。驗收組(或驗收委員會)應對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及其他環境保護措施進行現 場檢查和審議,提出驗收意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單位、環境保護驗收監測(調查)報告(表)的編制單位應當參與驗收。 第十六條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條件是: (一)建設前期環境保護審查、審批手續完備,技術資料與環境保護檔案料齊全; (二)環境保護設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和設計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實,環境保護設施經負荷試車檢測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適應主體工程的需要; (三)環境保護設施安裝質量符合國家和有關部門頒發的專業工程驗收規范、規程和檢驗評定標準; (四)具備環境保護設施正常運轉的條件,包括:經培訓合格的操作人員、健全的崗位操作規程及相應的規章制度,原料、動力供應落實,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五)污染物排放符合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和設計文件中提出的標準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 (六)各項生態保護措施按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規定的要求落實,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受到破壞并可恢復的環境已按規定采取了恢復措施; (七)環境監測項目、點位、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符合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有關規定的要求; (八)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提出需對環境保護敏感點進行環境影響驗證,對清潔生產進行指標考核,對施工期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進行工程環境監理的,已按規定要求完成; (九)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要求建設單位采取措施削減其他設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設項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關部門采取“區域削減”措施滿足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的,其相應措施得到落實。 |
環境影響評價師輔導科目 |
主講老師 |
精講班 |
考題預測班 |
報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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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時 | 試聽 | 課時 | 試聽 | |||
周建勛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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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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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淑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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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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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 | 丁淑杰 | 4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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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 | 馮老師 | 4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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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育路編輯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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