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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6號)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已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局務會議于2005年7月21日修訂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30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格證書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提高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質量,維護環境影響評價行業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接受委托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以下簡稱“評價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以下簡稱“評價資質”),經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審查合格,取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證書規定的資質等級和評價范圍內從事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服務。 第三條評價資質分為甲、乙兩個等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在確定評價資質等級的同時,根據評價機構專業特長和工作能力,確定相應的評價范圍。評價范圍分為環境影響報告書的11個小類和環境影響報告表的2個小類(附件一)。 第四條取得甲級評價資質的評價機構(以下簡稱“甲級評價機構”),可以在資質證書規定的評價范圍之內,承擔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和環境影響報告表的編制工作。取得乙級評價資質的評價機構(以下簡稱“乙級評價機構”),可以在資質證書規定的評價范圍之內,承擔省級以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環境影響報告表的編制工作。 第五條國家對甲級評價機構數量實行總量限制。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業務的需求等情況確定不同時期的限制數量,并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申請機構,按照其提交完整申請材料的先后順序作出是否準予評價資質的決定。 第六條資質證書包括正本和副本,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統一印制并頒發。資質證書在全國范圍內使用,有效期為4年。 第七條各行業的各級環境監測機構和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評估的機構,不得申請評價資質。 第八條國家鼓勵評價機構積極提升技術優勢,增強技術實力,采取多種形式改組改制,推進環境影響評價行業向專業化、規模化、市場化發展。 |
環境影響評價師輔導科目 |
主講老師 |
精講班 |
考題預測班 |
報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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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時 | 試聽 | 課時 | 試聽 | |||
周建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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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淑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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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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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 | 丁淑杰 | 4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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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 | 馮老師 | 4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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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育路編輯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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