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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公眾參與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八條和第十一條的規定,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對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并直接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規劃,應當在該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 第三十四條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應當認真考慮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并應當在報送審查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中附具對意見采納或者不采納的說明。 第三十五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一條和《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的規定,在召集有關部門專家和代表對開發建設規劃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有關公眾參與的內容進行審查時,應當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一)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在該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是否依法舉行了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了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 (二)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是否認真考慮了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并在報送審查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中附具了對意見采納或者不采納的說明。 第三十六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對開發建設規劃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提出審查意見時,應當就公眾參與內容的審查結果提出處理建議,報送審批機關。審批機關在審批中應當充分考慮公眾意見以及前款所指審查意見中關于公眾參與內容審查結果的處理建議;未采納審查意見中關于公眾參與內容的處理建議的,應當作出說明,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七條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的編制機關,應當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七條和《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的有關規定,在規劃編制過程中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寫該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的編制機關,在組織進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過程中,可以參照本辦法征求公眾意見。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的技術性規范,由《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公眾參與》規定。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關于期限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節假日。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 2006年3月18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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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淑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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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 | 丁淑杰 | 4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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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 | 馮老師 | 4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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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育路編輯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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