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國考行測指導:減刑制度解讀
來源:華圖教育發布時間:2011-10-27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這里需要研究的問題在于:立功表現是否以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為前提?換言之,如果并未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但有立功表現的,可否減刑?專家認為,只要犯罪人在執行期間具有立功表現的,就可以減刑。有立功表現的人通常以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為前提,但也不排除沒有這種前提的立功表現。正因為如此,刑法規定“可以”減刑。另一方面,如果立功以具有悔改表現為前提,那么,對立功條件的規定就實屬多余了。
2.應當減刑的實質條件是,犯罪人在刑罰執行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根據《刑法》第78條的規定,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這種重大立功表現,也不以其他悔改表現為前提。
四、《刑法修正案》(八)對減刑的限制
《刑法修正案(八)》第四條的內容:將刑法第五十條修改為:“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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