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國考行測指導:減刑制度解讀
來源:華圖教育發布時間:2011-10-27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三、減刑的條件
(一)對象條件
減刑只適用于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這說明減刑的適用對象,只有刑罰種類的限制,而沒有刑期長短和犯罪性質的限制。只要是被判處上述四種刑罰之一的犯罪分子,無論其犯罪行為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是重罪還是輕罪,是危害國家安全罪還是其他刑事犯罪,如果具備了法定的減刑條件,都可以減刑。
(二)實質條件
1.可以減刑的實質條件是,犯罪人在刑罰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具體地說,在下列兩種情形下,可以減刑:一是犯罪人在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管法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
根據《減刑、假釋規定》,“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方面情形:
(1)認罪服法;
(2)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
(3)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
(4)積極參加勞動,完成生產任務。
對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提出申訴的,要依法保護其申訴權利。對罪犯申訴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應當一概認為是不認罪服法。對犯罪時未成年的罪犯的減刑,在掌握標準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適度放寬。未成年罪犯能認罪服法,遵守監規,積極參加學習、勞動的,即可視為確有悔改表現予以減刑。二是具有立功表現的。
根據《減刑、假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具有“立功表現”:
(1)檢舉、揭發監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動的;
(3)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
(4)在搶險救災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積極的;
(5)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事跡的。
【責任編輯:育路編輯 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