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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環評師技術導則與標準輔導:固體廢物污染控制

作者:   發布時間:2011-07-13 17:08:02  來源:育路教育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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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大綱對本將內容的要求: 1.熟悉危險廢物填埋場場址選擇要求;2.熟悉《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的適用范圍。3.熟悉危險廢物焚燒廠選址的技術要求;4.熟悉《一般工業固體廢棄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的適用范圍;5.熟悉貯存、處置場場址選擇要求。

  一.《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

  1.填埋場場址選擇的要求

    1.1填埋場場址的選擇應符合國家及地方城鄉建設總體規劃要求,場址應處于一個相對穩定的區域,不會應自然或人為的因素而受到破壞。

  1.2填埋場場址的選擇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1.3填埋場場址不應選在城市工農業發展規劃區、農業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文物(考古)保護區、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供水遠景規劃區、礦產資源儲備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

  1.4填埋場距飛機場、軍事基地的距離應在3000m以上。

  1.5填埋場場界應位于居民區800m以外,并保證在當地氣象條件下對附近居民區大氣環境不產生影響。

  1.6填埋場場址必須位于百年一遇的洪水標高線上,并在長遠規劃中的水庫等人工蓄水設施淹沒區和保護區之外。

  1.7填埋場場址距地表水域的距離不應小于150m。

  1.8填埋場場址的地質條件應符合下列要求:⑴能充分滿足填埋場基礎層的要求;⑵現場或其附近有充足的黏土資源以滿足構筑防滲層的需要;⑶位于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地主要補給區范圍之外,且下游無集中供水井;⑷地下水位應在不透水層3m以下,否則必須提高防滲設計標準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取得主管部門同意  

      1.9填埋場場址選擇應避開下列區域:破壞性地震及活動構造區;海嘯及涌浪影響區;濕地和低洼匯水處;地應力高度集中,地面抬升或沉降速率快的地區;石灰溶洞發育帶;廢棄礦區或塌陷區;崩塌、巖堆、滑坡區;山洪、泥石流地區;活動沙丘區;尚未穩定的沖積扇及沖溝地區;高壓縮性淤泥、泥炭及軟土區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填埋場安全的區域。

  1.10填埋場場址必須有足夠大的可使用面積以保證填埋場建成后具有10年或更長的使用期,在使用期內能充分接納所產生的危險廢物。

  1.11填埋場場址應選在交通方便、運輸距離較短,建造和運行費用低,能保證填埋場正常運行的地區。

  2.填埋場排放污染物控制要求

  2.1填埋場排放污染物控制項目:滲濾液、排出氣體、噪聲。

  2.2填埋場排放污染物控制要求:⑴嚴禁將集排水系統收集的滲濾液直接排放,必須對其進行處理并達到《污水綜合排放標準》中第一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的要求及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標準要求后方可排放。⑵危險廢物填埋場廢物滲濾液第二類污染物排放控制項目為:pH值,懸浮物(SS),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化學需氧量(CODcr),氨氮NH3-N,磷酸鹽(以P計)。⑶填埋場滲濾液不應對地下水造成污染。填埋場地下水污染評價指標及其限值按照《地下水質量標準》執行。⑷地下水監測因子應根據填埋廢物特性由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必須具有代表性,,能表示廢物特性的參數。常規測定項目為:濁度,pH值,可溶性固體,氯化物,硝酸鹽(以N計),亞硝酸鹽(以N計),氨氮,大腸桿菌總數。⑸填埋場排出的氣體應按照《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中無組織排放的規定執行。監測因子應根據填埋廢物特性由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必須具有代表性,能表示廢物特性的參數。⑹填埋場在作業期間,噪聲控制應按照《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的規定執行。

  二.《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1.概念

  1.1焚燒:指焚化燃燒危險廢物使之分解并無害化的過程。

  1.2焚燒殘余物:指焚燒危險廢物后排出的燃燒殘渣、飛灰和經尾氣凈化裝置產生的固態物質。

  1.3標準狀態:指溫度在273.16K,壓力在101.325kPa,時的氣體狀態。

  2.危險廢物焚燒處置的特點

  2.1焚燒處置方法是一種高溫熱處理技術,以一定的過剩空氣與被處置的危險廢物在焚燒爐內進行氧化燃燒反應,廢物中的有毒、有害物質在高溫下氧化、分解而被破壞。

  2.2焚燒處置的特點:同時實現廢物的無害化、減量化、資源化。

  2.3焚燒法可以處置固態廢物,液態或氣態廢物,并且通過殘渣熔融使重金屬元素穩定化。

  2.4焚燒處置技術的最大弊端是產生廢氣污染。焚燒煙氣中主要的空氣污染物是粒狀污染物、酸性氣體、氮的氧化物、一氧化碳、重金屬和有機氯化物等。

  3.標準的適用范圍:適用于除易燃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險廢物焚燒設施的設計、環境影響評價、竣工驗收以及運行過程中的污染控制管理。

  4.場址選址要求:各類焚燒廠不允許建設在《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中規定的地表水環境質量Ⅰ類、Ⅱ類功能區和《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中規定的環境空氣質量一類功能區,即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地區。各類焚燒廠不允許建設在居民區主導風向的上風向地區。集中式危險廢物焚燒廠不允許建設在人口密集的居住區、商業區和文化區。

  5.污染物(項目)控制限值

  5.1焚燒爐排氣中任何一種有害物質濃度不得超過最高允許限值。

  5.2危險廢物焚燒廠排放廢水時,水中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按《污水綜合排放標準》執行。

  5.3焚燒殘余物按危險廢物進行安全處置。

  5.4危險廢物焚燒廠噪聲執行《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

  三.《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

  1.概念

  1.1Ⅰ類工業固體廢物:

  1.2Ⅱ類工業固體廢物:

  1.3貯存場:將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置于符合本標準規定的非永久性的集中堆放場所。

  1.4處置場:將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置于符合本標準規定的永久性的集中堆放場所。

  1.5貯存、處置場分為兩類,Ⅰ類場適用于Ⅰ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貯存和處置;Ⅱ類場適用于Ⅱ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貯存和處置。

  2.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及已經建成投產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的建設、運行和監督管理。

  3.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對環境的主要影響:⑴對生態環境的影響。⑵對大氣環境的影響。⑶對水環境的影響。

  4.場址選擇的環境保護要求

  4.1Ⅰ類場和Ⅱ類場的共同要求:⑴所選場址應符合當地城鄉建設總體規劃要求。⑵應選在工業區和居民集中區主導風向下風側,場界距居民集中區500m以外。⑶應選在滿足承載力要求的基礎上,以避免地基下沉的影響,特別是不均勻或局部下沉的影響。⑷應避開斷層、斷層破碎帶、溶洞區,以及天然滑坡或泥石流影響區。⑸禁止選在江河、湖泊、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洪泛區。⑹禁止選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

  4.2Ⅰ類場的其他要求:對于Ⅰ類場應優先選在廢棄的采礦坑、塌陷區。

  4.3Ⅱ類場的其他要求:⑴應避開地下水主要補給區和飲用水源含水層。⑵應選在防滲性能好的地基上。天然基礎層地表距地下水位的距離不得<1.5m。

  5.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項目

  5.1滲濾液及其處理后的排放水:根據貯存和處置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特征組分作為控制項目。

  5.2地下水:在貯存、處置場投入使用前,以《地下水質量標準》規定的項目為控制項目;在使用過程中和關閉或封場后的控制項目,可選擇所貯存、處置的固體廢物的特征組分作為控制項目。

  5.3大氣:工業固廢貯存、處置場以顆粒物為控制項目,其中屬于自燃性煤矸石的貯存、處置場,以顆粒物和二氧化硫為控制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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