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點污染源調查 1.1點污染源調查的原則:點污染源調查以搜集現有資料為主。點污染源調查的繁簡程度根據評價級別及其與建設項目的關系而略有不同,評價級別較高且現有污染源與建設項目距離較近時應詳細調查。 1.2點污染源調查的基本內容:根據評價工作的需要,選擇下述全部或部分內容進行調查:⑴點源的排放。調查確定排放口的平面位置、排放方向、排放口在斷面上的位置、排放形式(分散排放或集中排放)。⑵排放數據。根據現有的實測數據、統計報表以及各廠礦的工藝路線等選定的主要水質參數,并調查現有的排放量、排放速度、排放濃度及其變化等數據。⑶用排水狀況。主要調查取水量、用水量、循環水量及排水總量等。⑷廢(污)水的處理狀況。主要調查廢(污)水的處理設備、處理效率、處理水量及水質狀況等。 2. 非點污染源的調查 2.1非點污染源調查的原則:非點污染源調查采用搜集資料的方法,一般不進行實測。 2.2非點污染源調查的基本內容:根據評價工作的需要,選擇下述全部或部分內容進行調查:⑴概況。原料、燃料、廢棄物的對方位置、堆放面積、堆放形式、堆放點的地面鋪裝及其保潔程度、堆放物的遮蓋方式等。⑵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與處理情況。⑶排污數據。根據現有的實測數據、統計報表以及根據引起非點污染源的原料、燃料、廢料廢棄物的物理、化學、生物化學性質選定調查的主要水質參數,調查有關排放季節、排放時期、排放量、排放濃度及其它變化等數據。 3.水質調查與水質參數的選擇原則 3.1水質調查的原則:水質調查應盡量使用現有數據資料,資料不足時應實測。 3.2水質參數的選擇:水質參數包括兩類。一類是常規水質參數(如:pH、溶解氧、高錳酸鹽指數、非離子氨等),反映水域水質一般狀況。另一類是特征水質參數,代表建設項目將來排放的水質,根據建設項目特點、水域類別及評價等級選定。 4.河流水質采樣斷面與取樣點設置的原則 4.1一般情況下應布設對照、控制、消減三種類型的斷面。河流取樣斷面的布設遵循以下原則:⑴在調查范圍的兩端應布設取樣斷面;⑵調查范圍內重點保護對象附近水域應布設取樣斷面。⑶水文特征突然變化處(如支流匯入處)、水質急劇變化處(如污水排入處)、重點水工構筑物(如取水口、橋梁涵洞處)附近。⑷水文站附近等應布設采樣斷面,并適當考慮水質預測關心點。⑸在擬建成排污口上游500m處應設置一個取樣斷面。 4.2取樣斷面上取樣垂線的布設:每個斷面處按照河寬布設水質取樣垂線。當河流面形狀為矩形或相近于矩形時,可按下列原則布設:小河-在取樣斷面的主流線上設一條取樣垂線。大、中河-河寬小于50m者,共設兩條取樣垂線,在取樣斷面上各距岸邊1/3水面寬處各設一條取樣垂線;河寬大于50m者,共設三條取樣垂線,在主流線上及據兩岸不少于0.5m,并有明顯水流的地方各設一條取樣垂線。特大河-由于河流過寬,應適當增加取樣垂線數,且主流線兩側的垂線數目不必相等,擬設置排污口一側可以多一些。如斷面形狀十分不規則時,應結合主流線位置,適當調整取樣垂線的位置和數目。 4.3垂線上水質取樣點設置的原則:每根垂線上按照水深布設水質取樣點。在一條垂線上,水深大于5m時,在水面下0.5m水深處及在距河底0.5m處,各取樣一個;水深為1~5時,只在水面下0.5m處取一個樣;在水深不足1m時,取樣點距水面不應小于0.3m,距河底不應小于0.3m。三級評價的小河,不論河水深淺,只在一條垂線上一個點取一個樣,一般情況下取樣點應在水面下0.5m處,距河底不應小于0.3m。 4.4水樣的對待:一級評價,每個取樣點的水樣均應分析,不取混合樣。二、三級評價,需要預測混合過程段水質的場合,每次應將該段內各取樣斷面中每條垂線上的水樣混合成一個水樣。其它情況每個取樣斷面每次只取一個混合水樣。 5.河口采樣斷面與取樣點設置原則:當排污口擬建于河口感潮段內時,其上游需設置取樣斷面的數目與位置,應根據感潮段的實際情況決定,其下游同河流。取樣點的布設和水樣的對待與河流部分要求相同。 6.湖泊、水庫水質取樣位置與采樣點的布設原則 6.1取樣位置的布設:在湖泊、水庫中取樣位置的布設原則上應盡量覆蓋整個調查范圍,并能切實反映湖泊、水庫的水質和水文特點;取樣位置可以采用以建設項目的排放口為中心,沿放射線布設的方法。每個取樣位置的間隔可參考教材中表格。 6.2取樣位置上取樣點的設置:每個位置上按照水深布設水質取樣點。 ⑴大、中型湖泊與水庫:平均水深小于10m時,取樣點設在水面下0.5m處,但距湖庫底不應小于0.5m;平均水深大于等于10m時,首先應找到斜溫層。在水面下0.5m及斜溫層以下,距湖庫底0.5m以上處各取一個水樣。⑵小型湖泊與水庫:平均水深小于10m時,水面下0.5m,并距湖庫底不小于0.5m處設一取樣點;平均水深大于等于10m時,水面下0.5m處和水深10m,并距底不小于0.5m處各取一個水樣。 6.3水樣的對待:小型湖泊與水庫,水深小于10m時,每個取樣位置取一個水樣;水深大于等于10m時,則一般只取一個混合樣,在上下層水質差距較大時,可不進行混合。大、中型湖泊與水庫,各取樣位置上不同深度的水樣均不混合。 7. 海灣取樣位置與采樣點的布設原則 7.1取樣位置的布設:海灣水質取樣位置的設置主要考慮污水排放量、評價工作等級,一般按照一定的水域面積布設水質取樣位置。在海灣中取樣位置的布設原則上應盡量覆蓋相應評價等級的調查范圍,并能切實反映海灣的水質和水文特點;取樣位置可以采用以建設項目的排放口為中心,沿放射線布設的方法或方格網布點的方法。 7.2取樣位置上取樣點:每個位置按照水深布設水質取樣點。水深小于等于10m時,只在水面下0.5m處取一個水樣,此點距海底不應小于0.5m;水深大于10m時,在水面下0.5m處和水深10m,且距海底不小于0.5m處,分別設取樣點。 7.3水樣的對待:每個取樣位置一般只有一個水樣,即在水深大于10m時,將兩個水深所取的水樣混合成一個水樣,在上下層水質差距較大時,可以不進行混合。 8.特殊情況的要求:對設有閘壩受人工控制的河流,取樣斷面、取樣位置、取樣點的布設等可參考河流、水庫部分的有關規定酌情處理。對于一些情況比較復雜的河網,應按照各河段的長度比例布設水質采樣、水文測量斷面。水質斷面上取樣垂線的布設可參照河流、河口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