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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綱對本講內容的要求是:1.掌握水域功能和標準的分類;2.掌握水質評價的原則;3.《地下水質量標準》的適用范圍;4.掌握地下水質量分類;5. 掌握《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的適用范圍;6. 掌握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的分級;7. 掌握污染物按性質及控制方式進行的分類;8. 掌握污染物排污口設置的有關要求。9.熟悉地下水質量保護的原則要求;10.熟悉海水水質的分類。11.熟悉混合區的規定;12.熟悉監測頻率要求;13.熟悉新、改、擴建項目按年限執行不同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的有關規定。 一.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1.主要內容與適用范圍 1.1主要內容:本標準的標準項目共109項,分為: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基本項目24項,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補充項目5項,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項目80項。按照地表水環境功能分類和保護目標,規定了水環境質量應控制的項目、限制及水質評價、水質項目的分析方法和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1.適用范圍: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執行相應的專業用水水質標準。 2.水域環境功能和標準分類 2.1水域環境功能:依據地表水水域環境功能和保護目標,按功能高低依次劃分為五類。Ⅰ類-主要適用于源頭水和國家自然保護區;Ⅱ類-主要適用于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級保護區、珍惜水生生物棲息地、魚蝦類產卵場、仔稚幼魚的索餌場等;Ⅲ類-主要適用于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級保護區、魚蝦類越冬場、洄游通道、水產養殖區等漁業水域及游泳區;Ⅳ類-主要適用于一般工業用水區及人體非直接接觸的娛樂用水區;Ⅴ類-主要適用于農業用水區及一般景觀要求水域。 2.2標準分類:對應于地表水五類水域功能,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基本項目標準值分為五類,不同功能類別分別執行相應類別的標準值。水域功能類別高的標準值嚴于水域功能類別低的標準值。同一水域兼有多類使用功能的,執行最高功能類別對應的標準值。 3.基本項目中的常用項目標準限值 3.1基本項目有:水溫、pH值、溶解氧、高錳酸鹽指數、化學需氧量(COD)、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氨氮(NH3-N)、總磷、總氮。 4.水質監測:《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規定的項目標準值,要求水樣采集后自然沉降30分鐘,取上層非沉淀部分按規定方法進行分析。 水質項目的分析方法優先選用本標準中規定的方法,也可采用ISO方法體系等其他等效分析方法,但需進行適用性檢驗。 5.水質評價的原則:地表水環境質量評價應根據實現的水域功能類別,選取相應類別的標準,進行單因子評價,評價結果應說明水質達標情況,超標的應說明超標項目和超標倍數。豐、平、枯水期特征明顯的水域,應分水期進行水質評價。 二.《地下水質量標準》 1.主體內容與適用范圍 1.1主題內容:規定了地下水的質量分類,地下水質量監測、評價方法和地下水質量保護。 1.2適用范圍:本標準適用于一般地下水,不適用于地下熱水、礦水、鹽鹵水。 2.地下水質量分類:依據我國地下水水質現狀、人體健康基準值及地下水質量保護目標,并參照生活飲用水、工業、農業用水水質最高要求,把地下水質量劃分為五類。Ⅰ類-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學組分的天然低背景含量,適用于各種用途。Ⅱ類-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學組分的天然背景含量,適用于各種用途。Ⅲ類-以人體健康基準值為依據。主要適用于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及工、農業用水。Ⅳ類-以農業和工業用水要求為依據。適用于農業和部分工業用水,適當處理后可做生活飲用水。Ⅴ類-不宜飲用,其他用水可根據使用目的選用。 3.地下水質量分類指標:根據地下水各指標含量特征,地下水指標分為五類,它是地下水質量評價的依據。 4.地下水水質監測 地下水水質監測要求:①各地區應對地下水水質進行定期監測。②各地地下水檢測部門,應在不同質量類別的地下水域設立監測點進行水質監測,監測頻率不得少于每年兩次(豐、枯水期)。③監測項目:PH、氨氮、硝酸鹽、亞硝酸鹽、揮發性酚類、氟化物、砷、汞、鉻、總硬度、鉛、氟、鎘、鐵、錳、溶解性總固體、高錳酸鹽指數、硫酸鹽、氯化物、大腸菌群以及反映本地區主要水質問題的其他項目。 5.地下水質量評價:地下水質量評價以地下水水質調查分析資料或水質監測資料為基礎,評價方法為單項組份評價和綜合評價兩種。 5.1單項組份評價應遵循的原則:⑴按本標準所列分類指標劃分為五類,代號與類別代號相同。⑵不同類別標準值相同時,從優不從劣。⑶使用兩次以上的水質分析資料進行評價時,可分別進行地下水質量評價,也可根據具體情況,使用全年平均值和多年平均值或分別使用多年的枯水期、豐水期平均值進行評價。 單項組份評價方法與地表水單項水質參數評價方法相同。 5.2綜合評價:地下水質量綜合評價,采用加附注的評分法。 6.地下水質量保護:為防止地下水污染和過量開采、人工回灌等引起的地下水質量惡化,保護地下水水源,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任命共和國水法》有關規定執行。 利用污水回灌、污水排放、有害廢棄物(城市垃圾、工業廢渣、核廢料等)的堆放和地下處置,必須經過環境地質可行性論證及環境影響評價,征得環境保護部門批準后方能實施。 |
環境影響評價師輔導科目 |
主講老師 |
精講班 |
考題預測班 |
報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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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時 | 試聽 | 課時 | 試聽 | |||
周建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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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淑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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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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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 | 丁淑杰 | 4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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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 | 馮老師 | 4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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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育路編輯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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