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1、稅務登記的概念:稅務登記,又稱納稅登記,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有關開業、變動、歇業以及注銷等基本情況的變化實行法定登記的一項管理制度,也是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向稅務機關辦理的一項法定手續。 2、稅務登記的意義:稅務登記制度是實現稅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前提,通過稅務登記,稅收機關可以及時、準確、全面地了解和掌握本地區各類納稅人的基木情況和行業分布狀況,以便根據稅源的具體情況,合理安排和調配征管力量,提高征管效率,減少稅款的"跑、冒、滴、漏";通過稅務登記,使納稅人了解有關納稅的法定程序和要求,增強其依法納稅意識,提高納稅人計繳稅款的準確性,保證國家稅收收人及時足額入庫。 稅務登記是稅收征管的基本工作,是稅收征管的首要環節。首先,稅務登記制度確立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即稅務機關代表國家行使征稅權力,是征稅主體。納稅人依稅法履行納稅義務,是納稅主體。其次,稅務登記制度明確界定征納稅客體,即納稅人依法申報其經營的內容和范圍,使征納雙方進一步明確稅收法律關系的客體。最后,稅務登記制度確認征納雙力的法律權利和義務,通過書面形式頒發稅務登記證件,明確征稅人有依法征稅、管理、檢查、處罰等權利,并接受納稅人的監督,正確行使權利,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明確了納稅人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依法享有各種稅收優惠。 3、稅務登記的種類和程序(1)開業稅務登記開業稅收登記的納稅人有兩種:一類是領取營業執照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包括各種形式的企業級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另一類是不從事生產經營,但依法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開稅登記的具體程序為:○1稅務登記申請,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辦理稅務登記的書面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領取《稅務登記表》。○2納稅人按規定的要求和期限填報《稅務登記》,同時附送資料。○3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報送的《稅務登記表》及附送資料進行審核,并簽署意見。○4稅務機關根據審核無誤的《稅務登記表》和相關資料,為符合登記條件的納稅人核發稅務登記證。 (2)變更、注銷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應當辦理變更稅務登記:○1納稅人單位名稱改變或法人代表改變。○2納稅人經營地點改變。○3納稅人省生產經營方式改變。○4納稅人開戶銀行、賬號改變。○5其他改變需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納稅人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的程序為:○1納稅人發生稅務登記內容變化時,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領取《稅務登記變更表》,如實填寫變更登記事項、變更的具體內容。○2報送《稅務登記變更表》,并提供有關證件和資料。○3稅務機關審核并簽署意見,同意變更的,收回原有稅務登記證件并予以銷毀,發放新的稅務登記證。 注銷稅務登記。納稅人因經營期滿而自動解散、企業因改組等而撤銷,企業因資不抵債而破產、納稅人被吊銷營業執照等需要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3)停業、復業稅務登記4、納稅申報的概念:是納稅人發生納稅義務后,在稅法規定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納稅事項書面報告的法律行為和程序,是納稅人切實履行納稅義務的開始。 5、納稅申報的內容主要包括在納稅申報表的有關納稅資料中,納稅申報表因稅種的不同而不同,但基本內容一般都包括納稅人名稱、稅種、應納稅項目、適用稅率、計稅依據、應納稅額、期限等。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根據不同情況和要求報送下列資料:○1財務報表;○2與納稅有關的合同、協議;○3外出經營活動的稅收管理證明和完稅證明;○4稅務機關規定報送的其他資料。 6、納稅申報的形式:○1直接申報,納稅人自行都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這是較為傳統的一種申報方式。○2郵寄申報,經稅務機關批準的納稅人使用統一規定的納稅申報特快專遞專用信封,通過郵政部門辦理交寄手續。○3數據電文方式申報,經稅務機關確定的電話語音、電子數據交換和網絡傳輸等電子方式進行的納稅申報。 7、稅務管理中涉及的憑證主要有三類:會計憑證和賬簿、發票、納稅人完稅憑證。 (1)會計憑證和賬簿管理會計憑證是納稅人記載經濟業務,明確經濟責任的一種書面說明,是登記賬簿的依據。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 (2)發票管理發票是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有出售貨物、提供勞務、收取資金的一方向購買或勞務的接受者開具的收款憑證。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負責發票的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的管理和監督。 (3)完稅憑證管理完稅憑證是稅務機關統一制定的,向納稅人收取稅款所使用的一種專用憑證。它是納稅人已按稅法規定履行了納稅義務的書面證明。完稅憑證包括收完稅證、稅收繳款書、印花稅票、專用扣稅憑證、稅票調換證。稅收完稅證是稅務機關自收或委托代收、代扣稅款時使用的一種完稅憑證。 8、稅款征收的概念:是指國家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法規、將納稅人應納稅款組織入庫的執法過程。它是稅收征收管理的中心環節,是稅收征管工作的目的。 9、稅款征收的原則:(1)唯一行政主體原則。(2)稅收法定原則。(3)征收權限和程序的法定原則。(4)稅款統一上繳國庫的原則。(5)稅款優先原則10、稅款征收方式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稅種的不同特點和征納雙方的具體條件而確定的計算征收稅款的方法和形式。 11、稅收的征收的方式主要有:(1)查賬征收(2)查定征收(3)查驗征收(4)定期定額征收(5)委托代征(6)郵寄納稅12、稅款征收制度:(1)延期繳納稅款制度。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但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2)滯納金征收制度。滯納金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3)減免稅制度。減免稅必須有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4)稅額核定制度。納稅人必須按照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納稅。(5)稅收保全措施。(6)稅收強制執行措施。(7)欠款清繳制度。 13、稅務檢查的內容:(1)檢查納稅人遵守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情況。主要檢查納稅人是否及時辦理納稅申報,有無隱瞞收入、虛增成本等行為,是否及時繳納稅款,有無拖欠稅款行為。 (2)檢查納稅人遵守國家各項財經制度和證件情況。主要檢查納稅人在成本費用核算上有無任意擴大列支范圍和列支比例和亂攤費用情況,檢查納稅人在利潤分配上有無減少應稅利潤情況。 (3)檢查稅務機關依法行政情況。主要檢查稅務機關在執法過程中是否存在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等情況。 14、稅務檢查的特點:(1)稅務檢查的主體是稅務機關,稅務機關代表國家行使權力,依法對納稅人的經濟行為和應稅行為進行檢查。 (2)稅務檢查的目的是保障國家財政收入及時足額入庫,嚴肅財經紀律,規范納稅秩序。 (3)稅務檢查的對象僅限于納稅義務的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4)稅務檢查的依據是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財務會計制度。 15、納稅檢查的形式:(1)重點檢查,指對公民舉報、上級機關交辦或有關本門轉來的有違反稅法行為的嫌疑人進行檢查。 (2)日常檢查,只對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情況進行的常規性檢查,一般根據納稅人以往納稅情況、納稅規模、過去檢查情況和檢查時間間隔,定期進行的檢查。 (3)專項檢查,稅務機關根據稅收情況對某一稅種或稅收征管某一環節進行的專門檢查。 (4)集中性檢查,稅務機關在一定時間、一定范圍內,統一安排、統一組織的稅務檢查。 (5)臨時性檢查,稅務機關根據不同的經濟形勢、稅收任務完成情況、稅法違法行為的趨勢等因素,在正常檢查計劃之外進行的檢查。 16、稅務檢查的方法:根據稅務檢查的內容和范圍不同,稅務檢查可以分為全查法和抽查法。 根據稅務檢查所使用的會計核算資料先后順序不同,稅務檢查可以分為順查法和印逆查法。 根據稅務檢查實施的地點不同,稅務檢查有實地檢查和調賬檢查法。根據稅務檢查中對會計數據和各項指標采取的態度不同,稅務檢查可以分為比較分析法和控制分析法。 17、稅務檢查中的權利與義務權利:(1)查賬權(2)調查權(3)存款賬戶檢查權(4)實地檢查權(5)其他各項權利義務:(1)持證檢查(2)保守秘密(3)嚴格資料使用(4)規范稅務檢查工作18、納稅人違反稅法的表現:(1)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注銷登記的。 (2)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會計憑證和賬簿以及有關資料的。 (3)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并報稅務機關備案的。 (4)未按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銷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 (5)納稅人采用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賬上虛列收支,或采取虛假納稅申報手段,不繳或少繳稅款的。 (6)納稅人欠繳稅款,采取轉移或隱匿財產手段后,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的。 (7)納稅人向稅務人員行賄,不繳或少繳稅款的。 (8)納稅人采取虛假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 (9)納稅人非法印制發票的。 (10)納稅人故意違反稅法,使用欺騙隱瞞手段逃避納稅行為的。 (11)納稅人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有拒稅行為的。 (12)其它違反稅法行為的。 19、稅務執法人員違法行為的表現:(1)稅務人員私分所扣繳、查封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2)稅務人員與納稅人勾結,唆使或威脅納稅人偷稅、騙稅。 (3)納稅人員玩忽職守,不征或少征應繳納稅款。 (4)稅務人員濫用職權,故意刁難納稅人。 (5)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規定,擅自決定稅收的開征、停征或減稅、免稅、退稅、補稅。 20、稅務執法人員違法的處理:(1)行政處分。根據稅務執法人員違法情節、影響和后果的不同,行政處分分為行政處罰和紀律處分。 (2)刑事處分。稅務執法人員違法情節嚴重,已構成犯罪的,則應承擔刑事法律責任,刑事處分由國家司法機關執行。 第十二章1、稅務行政處罰的概念: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違反稅收征收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由稅收機關給予行政制裁的稅務行政管理行為。 2、在下例情況下,對違反當事人給予稅務行政處罰:(1)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稅務法律規范,侵犯的客體是稅收征收管理秩序,應當承擔稅務行政責任。 (2)對于當事人來說,并不區分其是否具有主觀的故意或者過失,只要有稅務違法行為存在,并有法定依據給予行政處罰的,就要承擔行政責任,依法給予稅務行政處罰。 (3)當事人行為一般尚未構成犯罪,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 3、稅務行政處罰的原則:(1)法定原則:法定原則是稅收的基本原則,也是稅務行政處罰的重要原則,它應當是貫穿于稅務行政處罰的所有方面和全過程,實現依法征稅。 (2)公開、公正的原則:稅務行政處罰的規定要公開,凡是需要公開的法律規范都要事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3)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稅務行政處罰的目的是糾正違法行為,教育公民自覺守法,處罰不是目的。 (4)處罰相當原則:稅務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都要根據稅務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的大小而定。 4、稅務行政處罰的設定是指由特定的國家機關通過一定形式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為規范,并規定為規范的行政制裁措施。 5、哪些部門可以進行稅務行政處罰的設定:(1)全國人民大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通過法律的形式設定各種稅務行政處罰。 (2)國務院可以通過行政法規的形式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權外的稅務行政處罰。 (3)國家稅務總局可以通過規章制度的形式設定警告和懲罰。 6、現行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1)罰款。這是對違反稅收法律、法規,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當事人一種經濟上的處罰。 (2)沒收財產。這是對違法當事人的財產權予以剝奪的處罰。 (3)停止出口退稅權。這是對違法當事人在享有國家稅收優惠權政策方面給予的制裁。 (4)收繳未用發票和暫停供應發票。這是對違法當事人經濟活動的一種約束和制裁。 7、行政處罰的管轄權與行政處罰權的區別與聯系:行政處罰權是國家賦予一定的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實施處罰的權力;管轄權則是指對某個具體的行政違法行為在行政機關內部由哪個、哪里的行政機關實施處罰。一方面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有行政處罰權是確定管轄權的前提,凡是不屬于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處罰權范圍內的事項,行政機關無權管轄,如刑事案件、民事案件都要移交司法機關管轄。另一方面,管轄權是行政處罰權的進一步落實,行政處罰權只能通過管轄權來行使、來體現。 8、稅務行政處罰的主體:稅務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是縣以上稅務機關。它是能夠獨立行使稅務征收管理職權、具有法人資格的行政機關。 9、稅務行政處罰管轄:稅務行政處罰管轄一般遵守屬地原則,即稅務違法行為由其發生地的稅務機關管轄。這樣便于行政執法機關對違反行政管理程序的案件的管轄,有利于對違法事件的進一步調查取證,有效地節省人力、物力,提高工作效率。 10、稅務違法行為通常有兩種形式:一類是違法事實清楚,情節輕微,需即日處罰的。這類事件通常案簡易程序處理,它適用于對集市、貿易市場上的無照經營者。另一類是條件比較復雜,需經過周密調查,才能進行處理的,這類事件通常按照稅務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處理。 11、稅務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1)向當事人出示稅務行政執法身份證件。 (2)告知當事人收到稅務行政處罰的違法事實、依據和陳述申辯權。 (3)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 (4)填寫具有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當事人。 12、稅務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1)受理和立案。稅務機關根據管轄規定,在自己權限范圍內,受理涉及違法行為的線索和材料,包括稅務機關檢查發現的、有關部門移送的、群眾舉報的、當事人自述的。 (2)調查取證。立案的違法案件,稅務機關都要派人員進行調查,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3)聽證。聽證是指稅務機關在對當事人某些行為作出處罰決定前,按照一些形式聽取調查人員和當事人意見的程序。 (4)決定。 13、稅務行政復議的概念: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或其他稅務爭議當事人,認為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上一級稅務機關或作出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重新處理的申請,復議機關經審理對原稅務機關具體行為依法作出維持、變更、撤銷等決定的活動。 14、稅務行政復議的特點:(1)稅務行政復議以當事人不服稅務機關處理決定為前提,如果當事人服從稅務機關處理的決定,稅務行政復議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 (2)稅務行政復議以稅務行政爭議為其自身的調整對象,即所處理的是稅務機關作出的引起爭議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而不是其他行為。 (3)稅務行政復議與稅務行政訴訟相銜接。當事人對行政復議不服的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未經復議不能向法院起訴,經復議不服的才能起訴。 (4)稅務行政復議一般由原處理的稅務機關的上級稅務機關進行。 15、稅務行政復議的原則:(1)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2)不調解原則(3)一級復議原則(4)稅務行政復議期間不停止原決定執行原則。 16、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1)稅務機關做出的征稅行為: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征收的單位做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 (2)稅務機關做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交納稅保證金或提供納稅擔保行為。 (3)稅務機關做出的稅收保全措施: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4)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等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5)稅務機關做出的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書面通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當事人存款中扣繳稅款;拍賣或變賣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6)稅務行政機關做出的稅務行政處罰行為: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收繳支票和暫停供應發票。 (7)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答復的行為:不予審批減免稅或出口退稅;不予抵扣稅款;不予退還稅款;不予頒發稅務登記證、發售發票;不予開具完稅憑證和出具票據;不予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不予核準延期申報、批準延期繳納稅款。 (8)稅務機關做出的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行為。 (9)稅務機關做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10)稅務機關做出的其他稅務行政行為。 17、稅務行政復議的管轄:我國稅務行政復議管轄的基本制度,原則上是實行由上一級稅務機關管轄的一級復議制度。 當事人對省級以下各級稅務機關做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省級稅務機關做出的具體稅務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或省級人民政府申清復議。當事人對國家稅務總局做出的具體稅務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對其行政復議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為終局裁決。 18、稅務行政復議的程序(1)稅務行政復議的申請申請人對稅務機關做出的稅務行政行為不服的,在接到具體稅務行政行為實施之日起60天內提交復議申請。 (2)稅務行政復議受理稅務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對復議申請進行審查,做出判斷,決定是否立案:○1是否符合受案范圍○2是否符合法定的申請條件○3是否符合合法的申請期限○4是否已向人民法院訴一訟○5是否屬于復議機構管轄。 經過審查后,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書面告知申清人,統一受理;對不符合復議受理條件的,裁決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理由和申訴權,對于申請人依法提出的復議申請,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且申清人沒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上級稅務機關應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稅務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 (3)稅務行政處理決定:○1 具體的稅務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決定維持。 ○2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3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a.事實不清,證據不足;b.適用依據錯誤;c.違反法定程序;d.超越或者濫用職權;e.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 (4)被申請人不按照規定提出書面答復及提交當初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資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決定撤消該具體行政行為。 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天內做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的,可適當延長,但最多延長不超過30日。 復議機關做出行政復議,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公章。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19、稅務行政訴訟的概念: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稅務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由人民法院對具體稅務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理并做出裁決的司法活動。 20、稅務行政訴訟的原則:(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則(2)不適用調解原則(3)稅務機關負舉證責任原則(4)起訴不停止執行原則(5)稅務機關負責賠償的原則21、稅務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1)稅務機關做出的征稅行為: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稅務機關委托征收單位做出的代扣代繳稅款和代收代繳稅款行為。 (2)稅務機關做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交納悅保證金或納稅擔保行為。 (3)稅務機關做出的行政處罰行為: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收繳發票和暫停供應發票。 (4)稅務機關做出的通知關境管理機關阻止關境行為。 (5)稅務機關做出的稅收保全措施:書面通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凍結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6)稅務機關做出的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書面通知銀行或其他金額機構扣繳稅款;拍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抵繳稅款。 (7)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答復的行為。如不予頒發稅務登記證、發售發票,不予開具免稅憑證和開具票據,不予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不予核準延期申報等待。 (8)稅務機關做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22、稅務行政訴訟的管轄(1)稅務行政訴訟的級別管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一般稅務行政訴訟案件:中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稅務行政訴訟案件。 (2)稅務性質訴訟的地域管轄a. 一般地域管轄。指按照最初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所在地來確定管轄法院。 b. 特殊地域管轄。在稅務案件中,原告對稅務機關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行為不服而提起的訴訟,由做出上述行為的稅務機關所在地域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c. 專屬管轄。因不動產提起的稅務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裁定管轄a. 移送管轄。是指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稅務行政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時,應當將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b. 指定管轄。指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因行使管轄權而發生爭議的,通過協商無法解決時,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c. 移轉管轄。指經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同意,對第一審稅務行政案件的管轄權,由下一級人民法院移送給上級人民法院,或反之,由上級人民法院轉給下級人民法院。 23、稅務行政訴訟程序(1)、納稅人在提起稅務行政訴訟時,必須具備以下條件:a. 原告是認為具體稅務行政行為授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b.有明確的被告c.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法律依據d.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2)稅務行政訴訟的受理對當事人的起訴,人民法院一般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審查并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a.審查是否屬于法定的訴訟受理范圍b.審查是否具備法定的起訴條件c.審查是否已經受理或正在受理d.審查是否有管轄權e.審查是否符合法定期限f.審查是否經過必須復議程序(3)稅務行政訴訟的審理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的審判制度。審理的核心是審查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即做出該行為的稅務機關是否依法享有該稅務行政管理權;該行為是否依據一定的事實和法律做出;稅務機關做出該行為是否遵照必要的程序等。 (4)稅務行政訴訟的判決a. 維持原判。它適用于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的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案件。納稅當事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原處理的約束,必須接受敗訴者應承擔的義務。 b. 撤銷判決。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選用的法律、法規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或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同時可判稅務機關幣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 24、稅務行政賠償特點(1)稅務行政賠償以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違法行為為前提。如果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合法行使職權,就不存在稅務行政賠償。 (2)稅務行政賠償以對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為事實根據。這是構成稅務行政賠償責任的必備要件。如果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但沒有侵犯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或者侵犯的是非法利益,均不發生稅務行政賠償。 (3)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違法行為與現實發生的損害事實存在因果關系。如果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雖有違法行為,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合法權益也受到了損害,但是這種損害都不是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違法行為引起的,稅務機關沒有賠償義務。 25、稅務行政賠償請求人的分類:(1)受害的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他們作為稅務機關及其稅務工作人員職務違法行為的直接受害者,有權要求稅務行政賠償。 (2)受害公民的繼承人,其他有撫養關系的親屬。當受害公民死亡后,其權利由上述人繼承。 (3)承受原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當受害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后,其權利由繼承者繼承。 26、稅務行政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1)一般情況下,哪個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哪個稅務機關就是履行賠償義務的機關。 (2)經過上級稅務機關行政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的稅務機關為賠償義務機構,但上級稅務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則由上級稅務機關對加重損害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3)履行賠償義務的稅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師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7、稅務行政賠償的請求時效稅務行政賠償請求人請求賠償的時效為2年,而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3日起計算。 28、稅務行政賠償的范圍(1)侵犯人身權的賠償a.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非法拘禁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剝奪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人身自由的應予賠償。因為剝奪、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只能由司法機關依法實施,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無權實施。 b.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c.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其他違法行為。 (2)侵犯財產權的賠償a.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征收稅款及滯納金的。 b.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當事人違法實施罰款、沒收非法所得等行政處罰的。 c.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當事人財產違法采取強制措施或稅收保全措施的。 d.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當事人征收財物、攤派費用。 e.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造成當事人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3)稅務機關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損害情形a.稅務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行為,給當事人帶來的損害的。國家承擔的賠償,是由于稅務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給當事人帶來的損害,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非職務行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責任由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個人承擔。' b.因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如果出現混合過錯,應根據雙方過錯大小各自承擔責任。此時稅務機關應承擔部分賠償義務。 29、稅務行政賠償程序稅務行政賠償程序由兩部分組成,一是非訴訟程序,即稅務機關的內部程序;二是稅務行政賠償訴訟程序,即司法程序。 30、非訴訟稅務行政賠償程序非訴訟稅務行政賠償程序是指不通過司法程序而由稅務機關來處理行政賠償問題的程序。 (1)稅務行政賠償請求的提出。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稅務賠償請求人應當先向負有履行義務的稅務機關提出賠償要求。這是稅務行政賠償的必經程序。稅務賠償請求人應當遞交申請書表明稅務賠償請求。 (2)稅務行政賠償請求的受理。稅務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收到請求人的賠償申請書后,按法律規定要求對申請書進行相應的審查。審查賠償請求人是否具備條件;請求人所要求賠償的事實依據是否確定、充分;是否屬于法定的行政賠償范圍;呈送的賠償義務機關是否正確;是否在法定時效期限內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書所載其他內容是否符合要求等等。經過審查后,對于符合賠償條件的,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依法予以賠償;對于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賠償。 (3)稅務行政賠償請求的審理。經過受理審查后,對于符合受理條件的案件,稅務機關要進一步審理,主要審理損害事實情況、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在審理過程中,如請求人撤回賠償申請,稅務機關同意的,賠償申請審理即告終止。審理完畢,在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45日內完成制作《賠償決定書》,決定予以賠償或不予賠償。 (4)稅務行政賠償決定執行。賠償決定執行應按稅務執行的一般程序進行。賠償義務機關給予賠償后,需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人員進行追償。 31、稅務行政賠償的訴訟程序稅務行政賠償的訴訟程序,是稅務行政賠償爭議交由法院審理,由法院做出裁決的行為。行政賠償案件是行政案件的一種,因此,法院應依照行政訴訟程序審理行政賠償條件。但需要注意下面幾點:(1)在提起稅務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無須經過先行處理,而單獨提起稅務行政賠償訴訟的必須以稅務機關的先行處理為條件。 (2)依據《行政訴訟法》規定,稅務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而稅務行政賠償可以進行調解。 (3)從從訴訟當事人看,行政賠償訴訟以行政賠償義務機關為訴訟被告,實行"國家責任,機關賠償"制度,致害的公民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不作為訴訟被告。 (4)從證據規則看,行政賠償訴訟不完全采取"被告負舉證責任"的原則,而是參照民事訴訟的舉證規則,要求行政賠償請求人對其訴訟請求和主張進行舉證。 32、稅務性質追償制度稅務行政追償制度,是指違法行使職權給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工作人員主觀有過錯,如故意和重大過失,稅務機關賠償其造成的損害以后,再追究其責任的制度。它解決的是稅務機關和其工作人員之間的責任關系。實現追償制度,能促使稅務機關人員恪盡職守,防止其濫用職權。 自學考試協議保過班專業目錄 北京大學: 法律專業、心理學專業、人力資源管理專業。 中國人民大學:商務管理專業、會計專業。 中央財經大學:金融管理專業、項目管理專業。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物流管理 采購與供應管理學習方式:全日面授, 業余面授,網絡遠程三種。 報名電話:51297401 13683567974 章老師 報名地址:北京北三環西路32號恒潤中心1803室(雙安商場向東300米) 育路教育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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