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洪標準》(GB 50201--94)
建設部在1994年6月批準并發布了《防洪標準》,為強制性國家標準,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適用范圍
適用于城市、鄉村、工礦企業、交通運輸設施、水利水電工程、動力設施、通信設施、文物古跡和旅游設施等防護對象,防御暴雨洪水、融雪洪水、雨雪混合洪水和海岸、河口地區防御潮水的規劃、設計、施工和運行管理工作。
2、防洪標準的確定
(1)防護對象的防洪標準應以防御的洪水或潮水的重現期表示;對特別重要的防護對象,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表示。根據防護對象的不同需要,其防洪標準可采用設計一級或設計、校核兩級。
(2)下述防護對象的防洪標準應按下列規定確定:
①當防護區內有兩種以上的防護對象,又不能分別進行防護時,該防護區的防洪標準,應按防護區和主要防護對象兩者要求的防洪標準中較高者確定;
②對于影響公共防洪安全的防護對象,應按自身和公共防洪安全兩者要求的防洪標準中較高者確定;
③兼有防洪作用的路基、圍墻等建筑群、構筑物,其防洪標準應按防護區和該建筑物、構筑物的防洪標準中較高者確定;
④遭受洪災或失事后損失巨大,影響十分嚴重的防護對象,可采用高于本標準規定的防洪標準;
⑤遭受洪災或失事后損失及影響均較小或使用期限較短及臨時性的防護對象,可采用低于本標準規定的防洪標準。
3、城市防洪標準
特別重要的城市(大于等于150萬人):大于等于200年;
重要城市(50萬至150萬人):100~200年;
中等城市(20萬至50萬人):50~100年;
一般城鎮(小于等于20萬人):20~50年。
4、其他規定
技術規范
一、《城市規劃工程地質勘察規范》(CJJ 57--94)
建設部發布《城市規劃工程地質勘察規范》為行業標準,自1994年11月1日起施行。2001年8月29日,建設部批準《城市規劃工程地質勘查設計規范》的一些條文為強制性條文。
1、適用范圍
本規范適用于各類城市規劃的工程地質勘察。
2、一般規定
①為總體規劃勘察階段和詳細規劃勘察階段
② 城市規劃內的各場地,根據其場地條件和地基的復雜程度分為I、Ⅱ、Ⅲ三類。
③ 詳細規劃勘查階段,近期建設區內的擬建工程的等級,應根據地基損壞造成工程破壞的后果的嚴重性分為:一級,很嚴重(重大工程,20層以上的高層建筑等);二級,嚴重(一般工程);三級,不嚴重(次要工程)。
3、總體規劃階段
(1)總體規劃勘察
(2)對于地震區的城市的相關規定
(3)在規劃實施過程及遠景發展中,應調查研究并預測地質條件變化或然率活動引起的環境地質問題
(4)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勘察報告
4、詳細規劃階段
詳細規劃勘察應的內容:(1)對規劃區內各建筑地段穩定性作出工程地質評價;(2)確定規劃區內近期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公用事業、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及其他公共設施的總平面布置;(3)擬建的重大工程地基基礎設計和不良地質現象的防治等提供工程地質依據、建議及其他技術經濟論證依據。
5、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勘察前的有關規定
6、勘察報告:勘察報告正文和工程地質圖
二、《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 50180--93)(2002年版)
建設部組織編制并于1993年7月頒布《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為強制性國家標準。自1994年2月1日起施行。建設部于2002年3月11日發布對本規范局部修訂的條文,并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1、適用范圍
適用于城市居住區的規劃設計。
2、規劃設計基本要求
居住區:10000—16000戶,30000~50000人
(1)居住區 小區:3000—5000戶,10000—15000人
組團:300—1000戶,1000~3000人
(2)居住區的規劃設計的要求
3、用地、建筑與規劃布局
(1)居住區規劃總用地居住區用地
其他用地
(2)居住區內建筑住宅建筑
公共建筑
(3)住區的規劃布局,應綜合考慮路網結構、公建與住宅布局等的內在聯系。
(4)居住區的規劃布局原則和空間與環境設計原則
4、住宅
(1)住宅建筑的規劃設計應綜合考慮的因素
(2)住宅間距的日照要求
(3)住宅層數的要求
5、公區服務設施
不同人口規模的不同級別的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應按千人總指標和分類指標控制。
6、綠地
居住區內綠地應包括公共綠地、宅旁綠地、配套公建所屬綠地和道路綠地等。
綠地率:新區建設不應低于30%,舊區改造不宜低于25%。
居住區內公共綠地的總指標,應根據居住人口規模分別達到:組團不少于0.5m2/人,小區(含組團)不少于1m2/人,居住區(含小區與組團)不少于1.5m2/人,并應根據居住區規劃布局形式統一安排、靈活使用,舊區改建的公共綠地指標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應指標的70%。
7、道路
(1)居住區內道路可分為:居住區道路、小區路、組團路和宅間小路四級。
(2)居住區內的道路設置的規定
8、豎向、管線綜合與技術經濟指標
9、其他
三、《城市道路綠化規劃與設計規范》(CJJ 75--97)
建設部于1997年10月批準發布了《城市道路綠化規劃與設計規范》,為行業標準.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1、適用范圍
適用于城市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廣場和社會停車場的綠地規劃與設計。
2、道路綠化規劃與設計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1)以喬木為主,喬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結合;
2)符合行車視線和行車凈空要求;
3)綠化樹木與市政公用設施的相互位置應統籌安排;
4)修建道路時,對古樹名木應予以保護;
5)根據需要配備灌溉設施;坡向、坡度應符合排水要求,并與城市排水系統結合。
3、道路綠化規劃
在規劃道路紅線寬度時,應同時確定道路綠地率:
園林景觀路綠地率不得小于40%;
紅線寬度大于50m的道路綠地率不得小于30%;
紅線寬度在40~50m之間的道路綠地率不得小于25%;
紅線寬度小于40m的道路綠地率不得小于20%。
4、綠地布局與景觀規劃
喬木:不得小于1.5m
分車綠帶寬度 主干路:不宜小于2.5m
行道樹:不得小于1.5m
主、次干路中間分車綠帶和交通島綠地不得布置成開放式綠地。
5、道路綠帶設計
(1)中間分車綠帶的要求
(2)行道樹帶的要求
6、交通島、廣場和停車場綠地設計
(1)交通島:在行車視距范圍內應采用通透式配置,增強導向作用。
公共活動廣場:宜種植高大喬木;集中成片綠地不應小于廣場總面積的25%;開放式綠地
(2)廣場
車站、碼頭、機場的集散廣場:地方特色的樹種;集中成片綠地不應小于廣場總面積的l0%
(3)停車場:庇蔭喬木可選擇行道樹,其樹木枝下高度應符合停車位凈高度的規定:小型汽車為2.5m;中型汽車為3.5m;載貨汽車為4.5m。
7、道路綠化與有關設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