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江蘇省教師資格證考試報名指南
申請考試報名時間及流程 一、2010年申請教師資格網上信息錄入時間為2009年12月1日~12月7日。 二、申請人在“南京教育信息網 ”上點擊“南京教師資格網上申報”,來到登錄界面。 三、網上錄入的信息須真實有效,如有不實信息或和本人提供證件不符的后果自負。 四、輸入本人身份證號和密碼即可登錄。首次登錄,則先申請密碼。密碼務必牢記勿忘。 五、申請人點擊“南京教師資格網上申報”,按“填表說明”選擇或輸入各項內容,確認無誤后點擊“保存”。如果想修改已輸入的信息,務請在12月7日之前完成并正式提交。 六、申請人正式提交“教師資格認定申請網上信息錄入”后請于2009年12月20日~25日登錄、并按規定下載打印網上發出的“現場受理通知”、“申請人思想品德鑒定表”、“體格檢查表”。 七、申請人自行安排時間完成“申請人思想品德鑒定表”的填寫、蓋章以及體格檢查。體格檢查指定醫院為南京市第一醫院體檢中心(地址:長樂路68號;體檢接待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 7:30—10:30;可乘坐南北線:16、26、33、2、49、101、102、游2線;東西線:81、14、23、43、44、63、103、87、305到長樂路站下。體檢中心電話:52271004、52217740)。按醫院規定體檢后5天出體檢報告,請申請人合理安排時間體檢。教育學、教育心理學和普通話如有一門未取得合格證書的申請人不須參加體檢。 八、2010年教師資格現場受理的時間初定為4月上旬(上午8:30—11:15,下午14:00—16:30)詳見受理通知。申請人務必攜帶“現場受理通知”及本人下列材料: 1、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2、畢業證書(原件和復印件,前后學歷均需提供),應屆畢業生憑江蘇省教育廳統一印制的《2010屆畢業生雙向選擇就業推薦表》(原件和復印件); 3、申請教師資格當年,年齡不滿50周歲的申請人應取得省級普通話測試中心頒發的普通話證書原件和復印件(二級乙等及以上),語文教師和幼兒園教師應為二級甲等及以上; 4、已填寫蓋章的申請人思想品德鑒定表(原件) 5、南京市第一醫院出具的體檢合格證明(原件) 6、非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的申請人另需出具江蘇省教育廳頒發的教育學、教育心理學考試合格證(原件和復印件); 7、申請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另需出具相當助理工程師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中級工及以上工人技術等級的證書; 8、在職教師中具有中級及其以上教師職稱者還需提交職稱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9、在職教師中:(1)前學歷師范、后學歷非師范;(2)雖有師范教育類畢業學歷,但在學期間教學計劃中缺少教育教學實踐環節(如教師自考,函授、業余進修、網絡教育等方式取得后本、后大專);均需提交由學校出具的本學年(2009/2010)任教情況(包括任教年級、學科、每周課時)和2009年度考核結果證明以及經過鑒證的聘用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10、戶籍材料(原件和復印件)。 11、免教育學心理學考試以及免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測試的申請人,應提供師范教育學歷的成績單及教育實習的鑒定表。 申請人在受理現場辦理申請手續。具體內容有:驗證原件、遞交復印件、信息確認、現場拍照等。 以上所有證件原件審驗后退還申請人。 九、已在現場受理并需要參加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測試的申請人,須在2010年4月20日—4月22日重新登錄閱讀并打印本人的“南京市面向社會教師資格認定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測試證”。“測試證”上注明了測試的時間、地點、組別及注意事項等。申請人按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教師資格教育教學能力測試。逾期不參加測試者,作自動放棄處理,不予補測。 十、收費對象和收費標準屆時按照南京市物價局有關規定執行。 十一、參加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測試的申請人和免測試的申請人均可從2010年5月20日~25日,上網查詢認定結果及領取教師資格證的相關事宜。 十二、已被認定教師資格的申請人在規定的時間里憑本人身份證及最高學歷證書到指定地點領取“教師資格證”和“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一份(歸入本人檔案)。 報考條件 戶籍條件:申請人員均可向其單位或戶籍所在地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申請。對于戶口不在北京的人員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思想品德鑒定,既要有工作單位的證明,又要有在本市存放人事檔案的機構(人才服務中心)出具的相關證明;戶籍和人事檔案均不在北京的,應回戶籍所在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 思想品德條件: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履行《教師法》規定的義務,遵守教師職業道德。 教師資格專業課程考試條件: 非師范專業畢業的申請人須在規定時間上網報名參加北京市統一組織的教育學(高等教育學)、心理學課程的考試并取得合格證書以后才可在規定時間向認定機構提出申請。 注:(1)師范專業(包括自學考、業余大學、夜大、成人高校<含全日制>、網絡學校<函授>)畢業的申請人免考(需提供完整成績單)。 (2)博士學歷的申請人申請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證書免考,申請其他種類教師資格證書不予免考。 (3)大專是師范專業,本科不是師范專業畢業的申請人申請高中或者高校教師資格不能免考。 (4)3門專業課程的考試成績3年有效(以合格證上的考試日期為準)。 學歷條件: 各種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學歷要求 (1)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必須具備幼兒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其他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學歷應當視為不合格學歷。 (2)取得小學教師資格.必須具備中等專業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其他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學歷應當視為不合格學歷 (3)取得初級中學教師、初級職業學校文化、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專科學校或者歲;他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4)取得高級中學教師資格和中等職、出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5)取得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各類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由于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教育教學的特殊性.對于一些具有特殊技藝的人員.學歷要求還可以適當放寬,具體放寬到什么程度,要根據個人所具有的特殊技藝而論.而且要經過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才能放寬。實習指導教師資格除了有學歷要求外.還應當同時具備相當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中級以上工人技術等級.這是和其他6種教師資格的顯著區別。 (6)取得高等學校極愛哦是,應當具備研究牛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 普通話條件: 除了另有規定的高校教師外,申請認定其他類教師要達到《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準》二級乙等以上 體檢條件: 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無傳染性疾病,無精神病史,適應教育教學工作的需要,在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醫院體檢合格。 教育教學能力條件: 要求1、非師范教育專業類畢業的人員必須參加教育教學能力測試。 2、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的人員在學期間教學計劃中缺少教育教學實踐環節或申請非本專業教師資格必須參加教育教學能力測試。 3、研究生畢業認定某類教師資格,其本科或以下學歷屬于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可以直接認定相應類別及學科的教師資格;其本科或以下學歷屬于非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應取得教育學、教育心理學合格證書,并參加教育教學能力測試。 4、原已取得低一類別教師資格,后取高層次學歷,擬再申請認定相應類別教師資格者,需進行教育教學能力測試。 5、高等院校本科畢業的初等教育專業人員,只能直接申請認定與培養目標相對應的小學教師資格,認定初中及以上教師資格需進行教育教學能力測試。 考試科目及時間
教育學、教育心理學 2010年2月27日 上午9:00-11:00教育學考試 下午2:00-4:00教育心理學考試 考試資料
申請教師資格認定流程(2010年江蘇省教師資格證考試及申請認定各市咨詢電話)
申請人在規定時間按照下列程序向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申請認定教師資格。 凡報名當年年底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具備《教師法》規定教師資格條件并愿意從事教師工作的中國公民,均可申請并依法認定幼兒園、小學、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含實習指導)教師資格。 (一)申請程序: 師范類:往屆畢業生需準備以下材料:1、本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2、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證書原件和復印件;3、《申請人思想品德鑒定表》(在職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提供,非在職人員由其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供);4、本人填寫《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5、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體格檢查合格證明;6、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應屆師范生可在其畢業前的最后一個學期,向就讀或擬任教學校所在地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提出認定教師資格申請,申請時以學業成績單代替學歷證書,思想品德鑒定表由在讀學校提供。其余要求與往屆生相同。 上述材料經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審查合格后,方可領取教師資格證書。 非師范類:與師范類應屆、往屆畢業生需準備的材料基本相同。只是在初審合格后,須參加由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組織的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考察,并提供教育學、心理學考試成績證明。如果符合條件,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將在相應的受理期限內通知認定結果。 (二)申請時間: 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每年春季、秋季各有一次受理資格認定時間。 考試課程及時間非師范畢業生(包括在職人員和非在職人員):考試課程按所報類別分為:高級教師開考高等教育學、高等教育心理學;中學(含中等職校)教師開考教育學和中等教育心理學;小學教師開考教育學和小學教育心理學;幼兒教師開考幼兒教育學和幼兒心理及衛生學。每年開考一次。 (三)認定機構: 根據有關規定,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受理幼兒園、初級中學教師資格認定;地(市)州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受理高級中學教師、中等職業學校教師及其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認定;省級教育部門負責受理高校教師資格認定。 據省教育廳有關部門介紹,為方便高校畢業生擇業需求,擬定從明年起在高校學生畢業在讀期間或離校前,完成自愿從事教師職業的畢業生教師資格考試及認定工作。 考生需注意事項
1.依據《教師資格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88號)中第二十條“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其考試成績作廢,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2.考試院將于 2010年3月下旬公布考生成績,合格證書發放時間另行通知。 3.凡需核查分數的考生,成績公布后兩天內,向各市考試組織部門提出申請。各市考試組織部門匯總后上報,考試院將在兩天內給予答復,逾期不再辦理核查工作。 4.教師資格制度實施工作指導用書目錄: ①《教育心理學考試大綱》(適用于小學教師資格申請者),教育部人事司、教育部考試中心制定,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2002年3月第一版。 ②《教育學考試大綱》(適用于小學教師資格申請者),教育部人事司、教育部考試中心制定,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2002年3月第一版。 ③《教育心理學考試大綱》(適用于中學教師資格申請者),教育部人事司、教育部考試中心制定,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2002年2月第1版。 ④《教育學考試大綱》(適用于中學教師資格申請者),教育部人事司、教育部考試中心制定,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2002年2月第1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