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條規定,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土地用途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土地。
內涵:土地用途管制的核心是不能隨意改變農用地的用途。農用地轉用須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核準。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