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只規定了全國人大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國家主席、副主席,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的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對地方各級政府的任職屆數沒有做出限制,所以,縣長,副縣長等縣級政府職務不受兩年的限制。 另外,依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21條第1款的規定:“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州長、副州長,縣長、副縣長,區長、副區長,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代表依照本法規定聯合提名。”所以,在這兒很容易考試大收集看出,縣長及其一下的政府正職部門無權提名副職人員。如縣長不能提名副縣長的人選。這與國務院總理可以提名國務院副總理完全不同。 第64條第2款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設立審計機關。地方各級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第4款規定:“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門的設立、增加、減少或者合并,由本級人民政府報請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所以,可以知道縣人民代表大會無權決定增減機構,且審計機關是必須設立的,不得刪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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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沖刺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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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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