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 [案情] 被告人:吳某,男,31歲,原系某通訊社編輯。 被告人:馬某,女,29歲,原系某雜志社編輯,被告人吳某之妻。 1992年3月,被告人吳某與前來北京采訪七屆人大五次會議的香港×報記者梁某相識,梁為了獲取中共十四大的報告稿,唆使吳某進行搜集。同年10月4日上午,吳某利用工作之便,將單位有關人員內部傳閱的江澤民總書記《在中國共產黨第十四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的報告》送審稿(絕密版)私自復印一份,攜帶回家。當日下午,吳某指使被告人馬某按事先約定的地點將該“報告”非法提供給梁某。爾后,梁某使用私自安裝的傳真機將此“報告”全文傳回香港×報報社。10月5日,香港×報全文刊登了這個“報告”。10月21日,梁某與馬某、吳某在約定地點見面,梁付給吳某人民幣外匯兌換券5000元。案發后,吳某、馬某的認罪態度較好,所得的贓款已被查獲。 [問題]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的特征是什么? [判決] 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吳某、馬某為國家工作人員,為謀私利,違反國家保密法規,為境外人員非法提供國家核心機密,危害國家安全,被告人吳某、馬某的行為均已構成為境外人員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 [法理分析] 危害國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為,該類犯罪的基本要件為:第一,犯罪主體多數為一般主體,只要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無論是中國人、外國人或無國籍人,都可以成為犯罪主體,但也有的犯罪要求特殊主體,如公務員叛逃罪的主體只能是履行公務期間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第二,犯罪的主觀方面,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成立,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而且必須具有危害國家安全的目的。第三,犯罪的客觀方面必須具有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為,即危害國家安全,獨立存在和發展的政治基礎和物質基礎的行為。第四,侵犯的客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安全。 就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而言,是指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行為。其主要特征是:第一,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為犯罪的主體。第二,犯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國家秘密,并且明知是境外的組織、機構、人員而故意為其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并且希望或放任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的結果發生。第三,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保密法規,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行為。第四,犯罪的客體,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安全和利益。 據此上述分析本案,我們認為,法院對吳某、馬某的判決是正確的。根據我國《刑法》第111條規定,被告人吳某、馬某出于貪財的動機,為獲取非法利益,違反國家的保密法規,在中共十四大召開之前,將僅供有關人員內部傳閱的絕密文件中共十四大報告的送審稿,非法提供給境外人員,導致在香港《×報》全文刊登,在國內外造成惡劣的影響。所以,人民法院以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對吳某、馬某判刑,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劫持航空器罪 [案情] 被告人:孫某,男,25歲,工人。 被告人孫某從1993年7月份開始即著手實施劫持飛機的犯罪預備活動。1993年11月26日,被告人孫某購得天津至上海的機票一張。同月28日14時許,被告人孫某攜帶早已準備好的火藥包及引燃線,登上中國國際航空公司某次航班飛機。飛機起飛后不久,被告人孫某以引爆火藥包相威脅,脅迫機組人員將飛機飛往臺灣,并對機組人員說:“我的炸藥是真的,要是不去,我馬上就炸飛機。”機組人員采取措施后,被告人孫某在南京機場被抓獲。 [問題] 劫持航空器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判決] 法院判決,被告人孫某精心預謀,以引爆火藥的脅迫手段相威脅,劫持航空器,已經構成《刑法》第121條規定的劫持航空器罪,應以劫持航空器罪論處。 [法理分析] 根據我國《刑法》第121條的規定,所謂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為。劫持航空器罪是一種嚴重破壞國際航空秩序、危害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載人員和財產的安全,妨害民用航空運輸正常運行的國際犯罪。其構成要件為:第一,侵犯的客體是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以及國家和個人的財產的安全。第二,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非法劫持航空器的行為。第三,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所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第四,犯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犯罪,故意的內容是,行為人明知自己非法劫持航空器的行為,嚴重威脅著民用航空的安全,但為了劫奪或控制航空器,達到其犯罪目的,不惜以航空器及其所載人員生命、健康和國家及個人財產的代價,而故意實施的恐怖行為,劫持航空器罪的行為在主觀上不可能是過失。 從本案的情況來看,被告人的行為完全符合劫持航空器罪的構成要件。其一,被告人孫某,已達25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符合本罪的主體構成要件。其二,被告人登上飛機前即準備了火藥包、引燃線及火柴等物,表明其實施劫持航空器的行為有精心的預謀和準備,并且其目的是要控制該飛機的飛行方向,以達到其犯罪目的,因而屬于直接故意,符合劫持航空器罪的主觀方面要件;其三,被告人在飛機起飛后,以引爆火藥相威脅,脅迫機組人員將飛機飛往臺灣的行為,嚴重破壞了正常的航空秩序,危害了廣大乘客生命財產和航空的安全,因而屬于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為;其四,被告人孫某在登飛機前已精心準備,在飛機起飛后又實施以引爆火藥相威脅,脅迫航空器改變航向的非法劫持行為,因而具備了劫持航空器罪的客觀構成要件。 由此可見,對被告人孫某的行為定劫持航空器罪是正確的。 |
輔導科目 | 課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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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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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班 |
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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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班 |
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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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題班 |
28 |
¥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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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沖刺班 |
52 |
¥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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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班 |
271 |
¥1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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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 |
16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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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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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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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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