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級人大會議制度是一個極為復雜的問題,對此,我們通過法條對其進行深入的分析。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11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經過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13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次會議舉行預備會議,選舉本次會議的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本次會議的議程和其他事項的決定。預備會議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考試大收集務委員會主持。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副秘書長若干人;副秘書長的人選由主席團決定。” 第15條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選舉主席團。由主席團主持會議,并負責召集下一次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為主席團的成員。” 第16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第一次會議,在本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后的兩個月內,由上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民族鄉、鎮的上屆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召集。”注意是“召集”,而非“主持”。 |
輔導科目 | 課時數 |
免費試聽 |
學費 |
在線購買 |
·基礎班 |
130 |
¥600 |
||
·法條班 |
61 |
¥300 |
||
·真題班 |
28 |
¥250 |
||
·沖刺班 |
52 |
¥250 |
||
·全程班 |
271 |
¥1400 |
||
·法理 |
16 |
¥50 |
||
·法制史 |
5 |
¥50 |
||
·憲法 |
6 |
¥75 |
||
熱門資料下載: |
司法考試最新熱貼: |
【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
|
閱讀上一篇:憲法考點解析——公民權利 |
|
閱讀下一篇:憲法考點解析——縣級機關的職權 |
|
·司法考試國際經濟法精講第一章導論 |
·國際經濟法精講第二章國際貨物買賣第一節 |
·國際經濟法精講第二章國際貨物買賣第二節 |
·國際經濟法精講第三章國際貨物運輸與保險第一 |
·國際經濟法第三章國際貨物運輸與保險第二節 |
·司考精講第五章國際民商事關系的法律適用第四 |
·司法考試刑法精講第二十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 |
·司法考試刑法精講第二十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 |
·司法考試刑法精講第十九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 |
·2010年司法考試《刑事訴訟法》管轄問題難點 |
·司法考試刑法精講第十七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 |
·司法考試刑法精講第十七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