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左某和黃某系妯娌關系。2007年7月19日,左某與黃某因瑣事發生爭執,兩人相約到水庫跳水自殺。當日中午11時,二人一前一后地走到村附近一小水庫邊,在水庫邊黃某先撲到水里去,左某走到水里,因想到家里有豬、鴨無人喂養而反悔,便停止自殺行為。左某(會游泳)看到黃某在水中掙扎并不實施救助,待黃某溺水而死后,左某回到住處后打電話報警自首。 分歧: 本案在審理中存在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左某構成故意殺人罪。左某與黃某因瑣事發生爭吵并打架,后相約入水自殺,在黃某入水后,左鳳連反悔,且不對黃某實施救助,導致黃某溺死,其行為已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左某不構成故意殺人罪。左某不具有剝奪黃某生命的行為,黃某決定自殺只是黃某自己的違法處分行為。 管析: 筆者認為,左某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本案事實應該從兩個方面來分析,一是相約自殺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二是不進行救助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一、相約自殺行為不夠故意殺人罪。 相約自殺,是指兩人以上相互約定自愿共同自殺的行為。在我國刑法學界和司法實踐中,普遍認為對于相約自殺的行為,在自殺的過程中,沒有強制或者誘騙的因素,不具備故意殺人罪的特征,因而不能認定為故意殺人罪,不應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本案中,左某與黃某相約自殺,左某應該不夠故意殺人罪。其一,左某和黃某均無故意剝脫對方生命的主觀意圖;其二,左某和黃某均無故意剝奪對方生命的行為。 因此,僅就相約自殺行為而言,左某是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的。 二、左某構成不作為故意殺人罪。 不作為故意殺人罪是一種特殊的犯罪行為,一般是指行為人負有作為的義務而不履行義務,以不作為形式實施侵害他人生命權力的犯罪。與一般故意殺人罪不同的是,構成該犯罪必須具備以下三個要素:一是行為人負有阻止他人死亡或救助他人的作為義務;二是行為人有履行義務的可能性。三是不作為行為與他人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當然此因果關系與一般犯罪因果關系不同,不作為犯罪的因果關系中,造成危害結果的原因一般是由另一個直接原因與不作為行為的相互結合。 本案當中,左某與黃某相約自殺后又反悔,反悔后,左某基于她自己的相約自殺的先行行為對黃某自然產生救助的特定義務。左某具備作為的義務,其會游泳,具備現實救助的可能性,但事實上左某沒有履行該義務,而是靜靜等待黃某死亡。顯然左某構成不作為故意殺人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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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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