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外銷員考試經濟法考點(3)
來源:網絡發布時間:2014-09-05 10: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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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 論
在現階段, 無論把公平原則的造法意旨看成是指令性的要求還是強制性的規則, 都是不切實際的幻想。因為, 迫使發達國家無條件地承認公平原則具有強制性效力的期冀只是一廂情愿。對于發展中國家而言, 似乎不得不滿足于公平原則目前的此種效力; 而且, 認可公平原則在現階段僅具有解釋性和指導性的作用也符合一般法律原則的彈性屬性。據此, 基于公平原則可對于既存的國際經濟條約、其他國際法律文件和國內立法等進行闡釋、評價, 并可對將來的國際經濟規則創設和以后的國際經濟活動加以引導, 但不能對于國家對外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和國際經濟規則的有效性進行裁量。
發展中國家的近期目標有兩個: 首先, 應通過自身的積極努力爭取鞏固和擴大在《洛美協定》體系、WTO 制度和美國等發達國家對外貿易法中已經取得的特惠制和普惠制的成果; 還可以寄希望于2002 年啟動的WTO 新回合的談判, 根據機會平等和合理差距理論爭取將普惠制問題列為新回合談判的主題之一, 使發展中國家在關稅措施方面普遍得到更多的實惠。其次, 還應當充分利用WTO 新回合的談判, 爭取在WTO 規則允許的非關稅措施以及適用例外條款的條件等方面獲得更多的優惠待遇。
【4】遠期目標應當定位在: 在聯合國體系中制定若干國際專項公約, 如《關于國家間經濟關系中公平合作的國際公約》、《關于給予發展中國家公平互惠待遇的國際公約》、《關于國際經濟關系中可持續發展與發展中國家發展權的國際公約》等, 使公平原則逐漸過渡成為國際經濟法規范體系中具有強制性效力的規則。可以大膽預測: 在經濟全球化的進程中, 利用WTO 制度和聯合國體制, 經過廣大發展中國家在未來幾十年的持續努力, 建立一個以公平原則為核心規則的國際經濟新秩序———這一社會發展史中最偉大的法律理想, 一定能夠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