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外銷員考試經濟法考點(1)
來源:環球網校發布時間:2014-09-05 10: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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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概念的不同闡釋與公平原則的理論分歧
(一) 不同層次的公平
追求公平和正義, 是法律亙古不變的使命。但是, 經濟學、政治學等不同學科理論與法學理論對于公平概念的認知有所不同, 甚至法學的不同分支對于公平概念的闡釋也有一定的區別。所以, 本文伊始即須解讀的問題為: 何謂公平?
首先, 公平可以指分配結果的平等(equality) 。經濟學家時常將此種公平比喻為對于一塊蛋糕按等份的平均分配, 使所有社會主體都得到同樣的利益。可見, 這是算術意義上的公平。盡管在現實經濟和社會生活中, 這種公平經常是不現實的, 但是在有些法律領域, 如民法體系中的賠償制度, 還會采用這種方式來確定有關責任主體間賠償數額的分擔。然而, 在國際經濟法層面上分配結果的平等通常是難以實現的, 因為各國綜合國力不同, 所以在國際經濟關系中的影響、享有的權利和負擔的義務等方面均有較大差距, 對于分配結果平等性的刻意追求反而會導致實質的不合理。
其次, 公平可以指獲得機會的平等。根據政治學理論, 獲得機會的平等是幾何意義上的公平, 目的是使社會主體的財產、榮譽等的分配與其地位、貢獻等成比例。 (P33 - 34) 從法學的角度來看, 此種公平還可以指自然人和法人法律地位的平等, 使其無論在實體法還是在程序法上獲得同樣的待遇。從國際法的角度來看, 公平概念源于“國家主權理論”, 它是對于西方國際法學者的“文明國家理論”的揚棄。該理論反對所謂“文明國家”對于原殖民地國家和其他貧窮國家的公然歧視, 確認任何主權國家均擁有獨立的、排他的和平等的地位, 否定任何國家在國際關系中的特殊待遇。該理論的確立為建立一個公平有序的國際秩序奠定了合理并可行的國際法理論的基礎。但是, 此種公平仍屬于“機會平等理論”范疇, 對于國際經濟關系而言仍具有局限性。
再次, 公平還可以指對于合理差異的普遍確認并在此基礎上對于效果平等的追求。
此種公平的概念突出強調實質上的平等, 是對于公平理念的新主張, 代表著先進的社會道德觀和價值取向。許多有識之士逐漸認識到, 無論是分配結果的平等還是獲得機會的平等, 都不能完全等于實現了公平。從法的精神及價值追求上看, 平等側重于法律關系主體地位的確定, 公平則是要強調各主體最終利益的實現。所以, 公平涵蓋了平等的基本內容, 并且在此基礎上有所發展。
(二) 國際經濟法上的公平概念
本文認為公平應當指: 主權國家在相同層面的國際經濟法律關系中均為平等主體, 它們有權自主參與國際經濟規則的制定、國際經濟交往關系, 自主管理涉外經濟活動; 國家間的經濟交往和管理涉外經濟活動的結果, 對國際經濟法的所有主體不但是平等互利的, 而且是公平互惠的。這可具體分成以下幾層意思:
第一, 在橫向的國際經濟交往活動中, 即自然人、法人主體的國際民商事關系中, 以及主權國家的國家間經濟關系中, 應當適用獲得機會平等原則, 因而其在此類活動形成的各自層面的關系中, 均為地位平等的主體; 除非涉及到民事責任或國家責任等個別制度的場合, 在通常情形下不適用分配結果平等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