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成考專升本民法學章節復習指導(15)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3-02-01
第五節:典權
一、典權的概念和特征
典權是指支付典價,占有他人之不動產而進行的使用收益的權利。典權具有如下特征:
1、典權是存在于他人不動產之上的物權。
2、典權是以使用收益為目的的物權。
3、典權是以占有典物為成立要件的物權。
4、典權是以支付典價為對價的物權。
5、典權是有期物權。
二、典權的取得和期限
1、典權的取得
(1)基于法律行為而取得典權。(典權的設定、典權的讓與和轉典)
(2)基于法律以外的事實而取得的典權。
2、典權的期限
典權的期限簡稱典期。是指阻止出典人行使回贖權的期限。一般由當事人自由約定,可以約定期限,也可以不約定期限,但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長期限30年。
三、典權的內容:表現為典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典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1、典權人的權利:
(1)典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權。
(2)轉典與出租典。
(3)讓與權。
(4)優先購買權。
(5)修繕重建權。
(6)費用求償權。
2、典權人的義務:
(1)保管典物。
(2)返還典物。
出典人的權利和義務
1、出典人的權利:
(1)典物的處分權。
(2)抵押設定權。
(3)回贖權。
2、出典人的義務
(1)瑕疵擔保義務。
(2)費用返還義務。
四、典權的消滅:典權的消滅除標的物滅失、混同、拋棄等物權消滅的一般原因外,還包括以下特殊原因:
1、回贖。
2、找貼。
3、留買、作絕、別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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