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公務員筆試法律常識精講(3)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2-06-21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
(一)民事法律行為
民事行為是指能發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為。可以分為合法民事行為和非法民事行為。合法民事行為主要表現為民事法律行為和其他適法行為。可見民事法律行為是一種合法的民事行為。
1.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的合法行為。它有兩個層次的意思:(1)民事法律行為是以設立、變更、終止某一民事法律關系為目的的一種行為;(2)它是一種合法行為。民事法律行為具有如下特征:(1)民事法律行為必須以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為必備要素;(2)民事法律行為是以發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為目的的行為;(3)民事法律行為必須是合法行為。
2.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條件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條件,是指決定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必要條件。如果不具備這些條件,便是無效民事行為,不發生行為人預期的法律后果。它可以分為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 民事法律行為的實質要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主要是指行為人意思表示的形式。當法律規定某項法律行為必須采取某種形式時,這種形式就成為該項法律行為的形式要件。我國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包括:(1)口頭形式;(2)書面形式;(3)默示形式。
3.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
民事法律行為按不同標準可作不同分類:(1)以法律行為的成立是由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為依據,可以劃分為單方法律行為和雙方法律行為;(2)以民事法律行為一方轉移某項民事權利是否請求他方履行相應的義務為依據,可劃分為有償法律行為和無償法律行為;(3)以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是否以交付標的物為依據,可劃分為諾成性法律行為和實踐性法律行為;(4)以法律行為是否必須以一定的形式為依據,可以劃分為要式法律行為和不要式法律行為。
(二)代理及代理權
1.代理的概念和代理關系的特征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關系的主要特征是:(1)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實施代理行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代理行為;(3)代理主要是實施民事法律行為;(4)被代理人對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2.代理的種類和代理權的行使
由于代理產生的依據不同,代理可以劃分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1)委托代理,是指根據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行為而產生的代理。(2)法定代理,是指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代理,這是根據一定身份關系而設定的。(3)指定代理,是指根據國家主管機關的行政命令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產生的代理。
代理權的行使方面,應當明確代理人的職責:(1)代理人應當在代理權限范圍內進行民事法律行為;(2)委托代理人應當親自完成代理事項。只有在特殊情況下,代理人方可將代理事項轉托他人完成;(3)行使代理權應當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
行使代理權時禁止代理權被濫用。(1)禁止自己代理,即禁止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與自己訂立合同;(2)禁止雙方代理,即禁止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與自己代理的第三人訂立合同;(3)禁止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這是為法律所明文禁止的代理權濫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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