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公務員筆試法律常識精講(2)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2-06-21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
(一)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和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
一個國家的公民是指具有該國國籍的自然人。我國公民就是具有我國國籍的自然人。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是公民主體資格的集中表現。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公民通過自己的行為獨立行使民事權利或履行民事義務的能力,包括從事合法行為的能力,而且也包括對其違法行為承擔責任的能力。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是以其權利能力為前提的。我國《民法通則》根據公民的年齡和精神狀況,把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分為三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
(二)法人的概念、條件和特征
1.法人的概念及條件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一種社會組織。社會組織只有具備一定的條件和依法定程序方可取得法人資格。法人應當具備的條件包括:(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法人的特征
法人的特征包括:(1)法人是獨立的社會組織;(2)法人具有獨立的財產;(3)法人承擔獨立的責任。
3.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人能夠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法人依法設立或登記的事實,終于法人依法被撤銷或解散的法律事實。
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法人通過自己的行為,為自己取得民事權利、設定民事義務的能力。它是與民事權利能力同時產生的,并且它是由法人機關來實現的。依照法律或法人組織的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定代表人,為法人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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