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監理師考試理論與法規考點講義6
來源:考試吧發布時間:2012-01-14
建設工程安全監理的工作程序
監理單位的建設工程安全監理工作應按照如下程序進行:
1.監理單位按照《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和相關行業監理規范要求,編制含有安全監理內容的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
2.在施工準備階段,監理單位審查核驗施工單位提交的有關技術文件及資料,并由項目總監在有關技術文件報審表上簽署意見;審查未通過的,安全技術措施及專項施工方案不得實施。
3.在施工階段,監理單位應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進行巡視檢查,對發現的各類安全事故隱患,應書面通知施工單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況嚴重的,監理單位應及時下達工程暫停令,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并同時報告建設單位。安全事故隱患消除后,監理單位應檢查整改結果,簽署復查或復工意見。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或工程項目的行業主管部門報告,以電話形式報告的,應當有通話記錄,并及時補充書面報告。檢查、整改、復查、報告等情況應記載在監理日志、監理月報中。
監理單位應核查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起重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和安全設施等驗收記錄,并由安全監理人員簽收備案。
4.工程竣工后,監理單位應將有關安全生產的技術文件、驗收記錄、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監理月報、監理會議紀要及相關書面通知等按規定立卷歸檔。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理責任
1.監理單位有下述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理規定的行為之一,應承擔《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的法律責任,即責令限期改正;預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