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監理師考試理論與法規考點講義2
來源:考試吧發布時間:2012-01-14
第二階段:80年代我國進入了改革開放的新時期,國務院決定在基本建設和建筑業領域采取一些重大的改革措施,例如,投資有償使用(即“撥改貸”)、投資包干責任制、投資主體多元化、工程招標投標制等。在這種情況下,改革傳統的建設工程管理形式,已經勢在必行。否則,難以適應我國經濟發展和改革開放新形勢的要求。
第三階段:建設部于1988年發布了“關于開展建設監理工作的通知”,明確提出要建立建設監理制度。建設監理制作為工程建設領域的一項改革舉措,旨在改變陳舊的工程管理模式,建立專業化、會化的建設監理機構,協助建設單位做好項目管理工作,以提高建設水平和投資效益。建設工程監理制于1988年開始試點,5年后逐步推開,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以下簡稱《建筑法》)以法律制度的形式作出規定,國家推行建設工程監理制度,從而使建設工程監理在全國范圍內進入全面推行階段。
二、建設工程監理的概念(熟悉)
(一)定義
所謂建設工程監理,是指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企業,接受建設單位的委托,承擔其項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設單位對承建單位的建設行為進行監督管理的專業化服務活動。
建設單位也稱為業主、項目法人,擁有確定建設工程規模、標準、功能以及選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等重大問題的決定權。
工程監理企業是指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具有監理資質證書的依法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業務活動的經濟組織。
(二)監理概念要點
1.建設工程監理的行為主體
《建筑法》明確規定,實施監理的建設工程,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企業實施監理。建設工程監理的行為主體是工程監理企業,這是我國建設工程監理制度的一項重要規定。
建設工程監理不同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后者的行為主體是政府部門,它具有明顯的強制性,是行政性的監督管理,它的任務、職責、內容不同于建設工程監理。同樣,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的監督管理也不能視為建設工程監理。
2.建設工程監理實施的前提
《建筑法》明確規定,建設工程監理的實施需要建設單位的委托和授權。工程監理企業應根據委托監理合同和有關建設工程合同的規定實施監理。
建設工程監理只有在建設單位委托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只有與建設單位訂立書面委托監理合同,明確了監理的范圍、內容、權利、義務、責任等,工程監理企業才能在規定的范圍內行使管理權,合法地開展建設工程監理。工程監理企業在委托監理的工程中擁有一定的管理權限,能夠開展管理活動,是建設單位授權的結果。
承建單位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它與建設單位簽訂的有關建設工程合同的規定接受工程監理企業對其建設行為進行的監督管理,接受并配合監理是其履行合同的一種行為。
工程監理企業根據有關建設工程合同對建設行為實施監理,僅委托施工階段監理的工程,只能根據委托監理合同和施工合同對施工行為實行監理;委托全過程監理的工程,可根據委托監理合同以及勘察合同、設計合同、施工合同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實行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