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違規參股企業構成犯罪不適用緩刑
來源:法制網發布時間:2012-01-10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公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意見》明確,危害生產安全犯罪案件中14種情形應予從嚴懲處,原則上不得適用緩刑。
這14種情形是:1、非法、違法生產的;2、無基本勞動安全設施或未向生產、作業人員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生產、作業人員勞動安全無保障的;3、曾因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被監督管理部門處罰或責令改正,一年內再次違規生產致使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4、關閉、故意破壞必要安全警示設備的;5、已發現事故隱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導致發生重大事故的;
6、事故發生后不積極搶救人員,或者毀滅、偽造、隱藏影響事故調查的證據,或者轉移財產逃避責任的;7、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投資入股生產經營企業,構成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的;8、貪污賄賂行為與事故發生存在關聯性的;9、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與事故存在直接因果關系的;10、以行賄方式逃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或者非法、違法生產、作業的;11、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尚未構成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的;
12、事故發生后,采取轉移、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尸體,或者毀滅、偽造、隱藏影響事故調查的證據,或者轉移財產,逃避責任的;13、曾因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被監督管理部門處罰或責令改正,一年內再次違規生產致使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14、數罪并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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