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國家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題(220)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2-01-09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國家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題
父母離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應如何解決
父母雙方可以協商決定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由母親撫養,但雙方也可以協議由父親撫養.兩周歲以上的子女,如果父母均要求子女與自己一起生活的,則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作出判決.對年滿十周歲的未成年子女跟隨父親還是跟隨母親一起生活有爭議時,父母應該考慮子女的意見.繼父或繼母在與生母或生父的婚姻期間撫養繼子女,但在離婚后,繼父或繼母不愿意繼續撫養繼子女,則未成年子女應當由生父母撫養.父母可以協議輪流撫養子女,只要有利于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法院一般會允許.但如果雙方不一起提出此請求,法院在判決時,一般只會讓一方撫養子女,另一方支付撫育費,而不會主動或因一方的要求而判決雙方輪流撫養子女.參考法條:《婚姻法》第三十六條,《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三條
國家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題
原撫養關系對子女不利的,另一方可以要求變更嗎
可以.與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沒有盡到撫養義務或者有虐待子女的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實有不利影響,另一方可以要求變更撫養關系.父母雙方可以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也可以到法院進行訴訟.
在下面幾種情況下,另一方可以要求變更撫養關系,法院應予支持:
(一) 與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因為患有嚴重疾病或因為傷殘沒有能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 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三) 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四) 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參考法條:《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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