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國家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題(53)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2-01-07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國家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題
居委會能選聘物業管理公司嗎
盡管在實際生活中存在著由居委會為業主選聘物業管理公司的現象,但實際上,居委會是無權為小區選聘物業管理公司的.居委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它是在政府或者政府的派出機構的指導,支持下開展工作的.居委會不是小區的產權人,既不享有業主的權利,也不必承擔業主的義務.當業主或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就物業合同發生糾紛時,居委會可以進行協調處理,但不能代替業主或業主委員會來選聘物業管理公司.
國家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題
業主委員會的職責是什么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是溝通業主和物業公司的橋梁,履行下列職責:①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②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③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④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⑤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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