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國家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題(51)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2-01-07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國家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題
業主大會的召開時間怎么確定 業主大會的職責有哪些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定期會議的召開程序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臨時會議可以由20%以上的業主提議或者在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時,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的15日以前通知全體業主,并同時告知居委會.
業主大會的職責主要有:①制定,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②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③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④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并監督實施;⑤制定,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分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⑥履行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有關物業管理的職責.
參考法條:《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題
業主大會是怎樣成立的
業主大會由業主自行成立,但要接受物業所在地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就北京而言,在滿足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小區,業主首先應致信給區縣小區辦和街道辦事處,請求他們來小區指導成立業主大會的工作.在街道辦事處,區縣建委指導監督下,組建由設區居委會,開發建設單位,業主代表組成的業主大會籌備組,具體負責業主大會的成立召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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