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代表建議修改公務員法
來源:法制網發布時間:2012-01-06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法制網訊 記者陳麗平 記者近日從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了解到,內司委建議有關部門對修改公務員法作進一步研究論證,提出修改建議,待條件成熟時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計劃。
在去年3月舉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期間,張慶偉等31名代表提出議案,建議修改公務員法。議案提出,現行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了公務員不得違反的十五種情形,其中第七項規定“貪污、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這里講的“私利”即個人利益,謀取“私利”即謀取個人利益,而個人利益除了不合法、不正當的利益之外,也應該包括合法、正當的利益。因此建議將此項規定修改為“采取行賄手段或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認為,代表提出的建議,對進一步完善我國的公務員制度很重要,下一步修改公務員法時會充分考慮和采納代表的建議。
內司委同意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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