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房地產經紀人考試經紀相關知識知識點29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1-11-08 08:28:09
四、擔保物權(熟悉)
(一)擔保物權概述
1.擔保物權是指為了確保債務履行而設立的物權,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2.擔保物權有以下特征:
①擔保物權以確保債務的履行為目的;
②擔保物權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
③擔保物權是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上設定的權利,是一種他物權;
④擔保物權是以擔保物的交換價值為債務履行提供擔保的,是以對所有人的處分權能加以限制而實現這一目的;
⑤擔保物權具有從屬性和不可分性。
(二)擔保物權的種類
1.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
2.抵押權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3.抵押權主要有以下特征:①抵押權是擔保物權;
②抵押權是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所有的或者有權處分的特定的財產設定的物權;
③抵押權是指不轉移標的物占有的物權;
④抵押權人有權就抵押財產賣得價款優先受償。
4.質權是指為了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憑證移交債權人占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就其占有的動產或權利憑證處分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5.留置權是指為了擔保債務的履行,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占有債務人的財產,在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留置該財產并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第五節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消費者權益的概念(熟悉)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講的消費者,是指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自然人。
消費者權益是指消費者在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消費活動中,依法享有的權利及權利受到保護時而給消費者帶來的應得的利益,其核心是消費者的權利。
二、消費者的權利(掌握)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消費者的9項權利:
(1)安全保障權: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2)真情知悉權: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
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3)自主選擇權: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4)公平交易權: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5)獲取賠償權: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6)依法結社權: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
(7)獲得知識權: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
(8)受尊重權: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9)監督權: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